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于公司(下称“公司”或“青山纸业”)与公司大股东福建省青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青州造纸”)占用公司资金纠纷一案。公司于2007年12月21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闽民初字第8号),判决如下:
1、被告青州造纸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青山纸业公司资金人民币173,499,945.7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7年1月31日起计至付清全部欠款止);
2、驳回青山纸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0,163.00元。由原告青山纸业公司负担110,163.00元。被告青州造纸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000.00元和财产保全费1,100,063.00元。
二、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恒宝鼎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恒宝鼎公司”与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民生证券)证券融资借款纠纷一案。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79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果为:① 撤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②恒宝鼎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民生证券赔偿10,054,046.30元及其相应利息;③驳回民生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之前双方有关备用金纠纷案的相关诉讼及判决执行情况,公司已在上交所网站及相关信息报刊做了详细的信息披露,过程简要如下:
1、恒宝鼎公司因与民生证券1000万元备用金纠纷于2003年11月14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4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我方胜诉,随后对方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9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3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对该案实施了强制执行措施,2005年5月恒宝鼎公司收到由法院转至的对方还款人民币300万元。
2、在上述案件执行过程中,民生证券于2005年6月10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恒宝鼎公司偿还人民币15,081,069.42元及同期贷款利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3日开庭审理,之后下达(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民生证券的诉讼请求,恒宝鼎公司胜诉。民生证券不服前述一审判决,并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