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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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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权利不容剥夺
    2007年12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实习生 王刚斌
      周晓同志:

      我们受让了西安某公司的股权成为股东,《公司法》第9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我们外地的小股东多年来从未参加该公司股东大会,这是否剥夺了我们的权利?我们应该怎么办?

      上海 叶先生

      叶先生: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人,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小股东的这一权利是不容剥夺的。

      如果该公司没有召开过股东大会,那么,根据《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即小股东可以通过上述法定途径敦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如果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但没有直接通知或者通过公告通知你们参加,那么,根据《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即你们可以要求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

      当然,董事和相关管理人员不及时召开并通知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是侵犯股东权益的行为,你们也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以诉讼手段解决。

      本报实习生 王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