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董去职披露也应规范透明
2007年12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陆向东
⊙陆向东
导致独董去职的原因可以是多方面的,其中当然也包括独董因恪尽职守而遭到恶意排挤。然而,每年在许多上市公司年报上看到有关解释独董去职原因时,往往只是一句“健康原因”或“个人原因”。究其根源,则在于现行规定只是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对独董去职进行公开披露,既没有规定必须披露的具体细节,也没有科学规范的格式,更缺乏必要的事先把关,使其中的别有用心者因此获得掩盖真相的机会,他们极可能通过玩弄文字游戏,使本属正义与私利间的激烈争斗被刻意粉饰,以达到避重就轻目的。如果听任这种现象发展下去,则将对全体股东利益构成潜在威胁。马上又将进入新一轮年报发布期了,故建议完善独董信息披露制度。首先应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将独董去留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披露,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在既不泄露商业秘密又能够有效防范相关幕后交易的前提下,设计出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独董去职原因的固定文字格式,统一规定出必须表述清楚的相关细节;第三,规定决定独董去留时,上市公司职代会必须派代表参加,并在相关信息发布时附署意见。第四,作为当事人的独董必须将自己辞职或被免职的真实原因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