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专版
  • 3:财经要闻
  • 4:焦点
  • 5:观点评论
  • 6:时事·海外
  • 7:时事国内
  • 8:时事天下
  • A1:市 场
  • A2:股市
  • A3:基金海外
  • A4:金融
  • A5:金融机构
  • A6:货币债券
  • A7:环球财讯
  • A8:期货
  • B1:公司封面
  • B2:上市公司
  • B3:上市公司
  • B4:海外上市公司
  • B5:产业·公司
  • B6:产业·公司
  • B7:中国融资
  • B8:财经人物
  • C1:理财封面
  • C2:谈股论金
  • C3:个股查参厅
  • C4:港股直击·股金在线
  • C5:应时数据
  • C6:机构视点
  • C7:高手博客
  • C8:钱沿周刊
  • D1:披 露
  • D2:信息大全
  • D3:信息大全
  • D5:产权信息
  • D6:信息披露
  • D7:信息披露
  • D9:信息披露
  • D10:信息披露
  • D11:信息披露
  • D12:信息披露
  • D13:信息披露
  • D14:信息披露
  • D15:信息披露
  • D16:信息披露
  • D17:信息披露
  • D18:信息披露
  • D19:信息披露
  • D20:信息披露
  • D21:信息披露
  • D22:信息披露
  • D23:信息披露
  • D24:信息披露
  • D25:信息披露
  • D26:信息披露
  • D27:信息披露
  • D28:信息披露
  • D29:信息披露
  • D30:信息披露
  • D31:信息披露
  • D32:广告
  •  
      2007 年 12 月 25 日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3版:财经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3版:财经要闻
    温家宝:明年审计工作要查处大案要案
    黄湘平:推进证券业财务会计标准化
    新一批加工贸易
    禁止类目录出炉
    杭州中院恢复受理杭萧钢构民事赔偿案
    前11月
    全国地方税增收过三成
    山东将强化措施确保打非成效
    2007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或 8621-38967898,zengp@cnstock.com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杭州中院恢复受理杭萧钢构民事赔偿案
    2007年12月2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陈其珏
      此前中止受理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杭州中院对该案恢复受理  资料图
      杭萧钢构内幕信息泄露案已于本月21日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法院一审开庭。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原告代理律师宋一欣昨日表示,内幕信息泄露案判决结果出来后,原告投资者还可视判决结果以内幕交易的罪名对杭萧钢构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陈其珏

      

      在杭萧钢构内幕信息泄露案上周开庭后,该公司的民事诉讼部分也有了重大进展。昨天,原告代理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向上海证券报记者透露,此前曾宣布中止受理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市中院”)于昨天电话告知他,对该案已恢复受理。

      

      一度中止受理

      今年一二月份,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公司就涉资344亿元的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下称安哥拉项目”)举行谈判并签署合同草案,但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在此期间,杭萧钢构股票出现异动,曾出现连续10个涨停。今年5月份,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后者在信息披露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二是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即构成了虚假陈述行为,故依法对杭萧钢构及相关高管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杭萧钢构公司也发布相应的《重大事项公告》与《致歉公告》,把行政处罚决定与公开谴责决定向证券市场公开披露。

      根据2003年1月9日最高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引起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部分受损失的投资者遂据此向具有管辖权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杭萧钢构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今年5月25日,杭州中院受理了殷女士等人诉杭萧钢构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在第一批案件受理后,其他原告投资者也分别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七八月间,有三四十个单独诉讼的杭萧钢构案件被原告代理律师送到杭州中院要求立案。后者尽管收了案,但没有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给予是否受理的答复。数天后,原告代理律师从杭州中院得到的答复是要向上一级法院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而浙江高院未给予答复。此后,原告方得到中止受理此案的答复,统一报至最高院决定,而之前己立案的案件则中止审理。

      此后,宋一欣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等三位原告律师曾联名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暨立案庭庭长递交函件,吁请最高院尽快恢复受理此案,但一直未获进展。

      

      重新进入法律程序

      直到昨天,宋一欣终于接到杭州市中院打来的电话,被告知可以恢复立案。“这意味着案件终于能重新进入法律程序。”宋一欣向本报记者说。

      他表示,他们已开始为此案重新受理做准备,但具体的开庭时间还不得而知。目前,原告起诉的罪名仍是虚假陈述,而内幕信息披露案判决结果出来后,原告投资者还可视判决结果以内幕交易的罪名对杭萧钢构提起诉讼。

      本月21日,杭萧钢构内幕信息泄露案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法院一审开庭。被告杭萧钢构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被控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另两名被告陈玉兴、王向东被控涉嫌内幕交易罪。公诉人认为,罗高峰身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故意泄露内幕信息给知情人员以外的人,造成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应当以泄露内幕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玉兴、王向东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应当以内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