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A股网下发行公告
重要提示
1、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 488号文核准。
2、本次增发采取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本次网上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3、本次发行数量为1000万股,发行价格为26.85元/股,为招股意向书公告日(T-4日)前20个交易日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发行人”)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
4、本次网下发行的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本公告中有关申购的具体规定仅适用于网下发行。有关网上发行事宜请参阅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A股网上发行公告》。
5、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
6、本次发行的网下部分设有最低申购数量限制。机构投资者每张《申购表》的申购下限为30万股,否则视为无效申购。
7、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缴纳申购款的20%作为申购定金。网下申购的投资者须在申购日2008年1月2日(T日)15:00 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划出申购定金或申购款,同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申购表和划款凭证等指定文件,并须保证其应缴纳的申购定金或申购款在当日(T日)17:00 前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8、本次发行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30%:70%。如获得超额认购,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增发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网下预设发行数量进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下申购的配售比例与网上配售比例趋于一致。
9、本公告仅对机构投资者参加本次网下发行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次增发股票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于2007年12月25日(T-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招股意向书摘要》及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招股意向书》全文。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上述媒体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 义
除非特别指明,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定义:
伟星股份、发行人、 公司 | 指 |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发行、本次增发 | 指 | 指根据发行人2007年9月10日召开的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行为 |
保荐人(主承销商) | 指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指定时间 | 指 | 深交所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30 至11:30 ,13:00至15:00 |
机构投资者 | 指 |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A 股证券账户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允许申购新股的境内法人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有效申购 | 指 | 符合本次网上、网下发行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的申购,包括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进行申购、及时缴付申购定金或申购款、申购数量符合限制等 |
网下申购日/T日 | 指 | 2008年1月2日(T日,该日也是网上申购日)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的种类及数量
本次增发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数量为1000万股。
2、网下发行对象
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认购的机构投资者的最低认购股数为30万股。机构投资者可以自愿选择网上或网下的申购方式中的一种方式(如果投资者同时参加网上和网下申购,则网下申购部分将被视为无效申购)参加本次发行。
3、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6.85元/股,为招股意向书公告日(T-4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
4、募集资金总额
发行人本次增发募集资金总额为2.685亿元(募集资金总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
5、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6、网上、网下配售比例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30%:70%。如获得超额认购,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增发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网下预设发行数量进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下申购的配售比例与网上配售比例趋于一致。详见本公告“二、本次发行配售方法”的相关内容。
7、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及停牌安排
日期 | 发行安排 | 停牌时间 |
2007年12月25日 T-4日 |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网上发行公告》、《网下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 | 上午9:30-10:30停牌,其后正常交易 |
2007年12月26日 T-3日 | 网上路演 | 正常交易 |
2007年12月27日 T-2日 | 正常交易 | |
2007年12月28日 T-1日 | 正常交易 | |
2008年1月2日 T日 | 网上、网下申购日,网下申购定金缴款日(申购定金截止到账时间为当日下午17:00 ) | 全天停牌 |
2008年1月3日 T+1日 | 网上申购资金到账,网下申购定金验资 | |
2008年1月4日 T+2日 | 网上申购资金验资,确定网上、网下发行数量,计算配售比例 | |
2008年1月7日 T+3日 | 公告配售结果;网上申购进行配售,网下申购进行配售;退还未获配售机构投资者申购定金;机构投资者缴纳网下配售余款(到账截止时间为T+3日下午17:00) | 上午9:30-10:30停牌,其后正常交易 |
2008年1月8日 T+4日 | 网上未获配售的资金解冻,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 正常交易 |
以上日期为证券市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8、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9、本次增发新股没有锁定期限制。本次增发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办理增发股份上市的有关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10、本次发行不做除权处理,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二、本次发行配售方法
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合并统计网上和网下的有效申购情况,然后根据整体申购情况确定网上、网下数量。符合本次发行办法规定的有效申购(包括网下及网上申购)将按照如下原则获得配售:
1、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总发行量,所有申购均按其有效申购量获得足 额配售。投资者认购后的余额由承销团包销。
2、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总发行量(即出现了超额认购的情况)时:
所有有效申购将按以下方法进行配售:
申购类型 | 条件 | 配售比例 |
网下申购 | 有效申购股数为30万股或以上 | a |
网上通过“072003”申购代码进行的申购 | 申购数量下限为1股 | b |
网下申购的配售比例与网上通过“072003”申购代码进行申购的配售比例趋于一致,即a≈b。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网上发行的不足1股的零股累积后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发行的不足1股的零股累积后按以下规则顺序分配:
(1)申购数量最大的机构投资者;
(2)若申购数量最大的机构投资者多于一个,则在其中选择机构全称首个字的拼音字母顺序靠前的机构;若依然多于一个,则在其中选择机构全称第二个字的拼音字母顺序靠前的机构;以此类推。
三、申购数量的规定
1、参与网下认购的机构投资者的最低认购股数为30万股,超过30万股的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申购数量上限为700万股。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的配售结果确定后,投资者持股如达到发行人股本总额 5%以上(含5%),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网下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本次增发股票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A股证券账户卡,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即2008年1月2日(T日)前(含该日)办妥开户手续。
2、申购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通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申购表进行申购,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传真:010-62230980或010-62231724,咨询电话:010-62267799 转 6943,6938,6940。 投资者须于2008年1月2日(T日)15:00 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
(1)《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见附件)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深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6)支付申购定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
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连同划款凭证一旦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
3、缴纳申购定金
(1)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必须缴纳申购款的20%作为申购定金。
申购款=申购股数×26.85元
申购定金=申购款×20%
申购定金请划至如下收款银行账户:
户 名: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三里河支行
账 号:35120188000021436
联行行号:83512
同城交换号:993
异地交换号(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03100000217
开户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71号
开户行联系人:林扬 张沧粟
银行查询电话:010-68539234、010-68519671
银行传真:010-68519671
投资者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投资者的全称。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汇款用途中的投资者单位全称是主承销商认定申购定金归属的重要依据,请务必完整、正确地填写。
(2)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2008年1月2日(T日)15:00 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划出申购定金或申购款,并尽快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复印件。投资者须确保申购定金于2008年1月2日(T日)17:00 前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纳申购定金或缴纳的申购定金不足的部分均为无效申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
4、申购款的补缴或多余定金的退还
(1)2008年1月7日(T+3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最终确定的发行数量、网上及网下申购情况、网上网下配售比例、获得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及其获配售数量、应退还的多余申购定金等。
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送达获配售股票数量及缴款(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的通知,获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补缴申购款。
(2)投资者缴纳的申购定金将被直接抵作申购款。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 款,则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在2008年1月7日(T+3日)17:00 以前(指资金到账时间),将其应补缴的申购款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同上述缴付申购定金账户),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能在2008年1月7日(T+3日)17:00之前补足申购款,其配售资格将被取消,其所缴纳的定金将不予退还,归主承销商所有,其所放弃部分的股票将由承销团包销。若定金大于申购款,多余定金将统一在2008年1月7日(T+3 日)退款。
(3)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按《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78号)的规定处理。
(4)机构投资者用于申购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自行承 担法律责任。
(5)会计师事务所将于2008年1月3日(T+1日)对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定金、20078年1月8日(T+4日)对机构投资者补缴申购款(若有)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6)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五、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收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六、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详细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行人拟于 2007年12月26日(T-3日)15:00至17:00,就本次发行在全景网(www.p5w.net)举行网上路演,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以上安排如有任何调整,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公告为准。
七、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1、发行人
名 称: |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章卡鹏 |
联 系 人: | 谢瑾琨 谭素英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临海市花园工业区 |
联系电话: | 0576-8512 5002 |
联系传真: | 0576-8512 6598 |
2、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 称: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汤世生 |
联 系 人: | 李琳 孙嘉薇 查昆三 曾林彬 刘永杰 |
办公地址: | 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5层 |
联系电话: | 010-62267799 转 6943,6938,6940 |
联系传真: | 010-62230980或010-62231724 |
附件:
表一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
本表一经机构投资者完整填写,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及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即构成申购者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 申购专用传真:010-62230980、62231724 咨询电话:010-62267799 转 6943,6938,6940 | |||||||
单位全称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A 股账户号码(深圳) | 托管席位号 | ||||||
经办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传真 | ||||||
经办人身份证号 | |||||||
退款银行信息(户名须为投资者自有资金账户户名,退款银行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及户名)应与申购资金汇款账户一致) | 汇入行全称 | ||||||
账号 | |||||||
户名 | |||||||
汇入行地点 | |||||||
是否追加申购 | 是 / 否 | 本次申购为第 次申购, 总申购 次 | |||||
申购股数 | 大写: 股 | 小写: 股 | |||||
申购金额(申购数量×发行价格) | 大写: 元 | 小写: 元 | |||||
申购定金 (申购金额×20%) | 大写: 元 | 小写: 元 | |||||
申购定金汇入笔数 |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参加网下申购(有效申购股数为30万股或以上)的机构投资者填写。
2 、申购表可从www.ehongyuan.com.cn网站下载。为便于清晰起见,建议投资者另行打印此表。
3、每一机构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须在申购表上注明申购次数,一经申报
不得撤回。
4、退款银行信息中的户名须为投资者自有资金账户户名,退款银行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及户名)应与申购资金汇款账户一致。
5、申购股数限制:
(1) 一般机构投资者:每张申购表的申购股数不得低于30万股,超过30万股的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投资者最大申购数量不得超过700万股。
(2) 在本次申购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确定其申购数量,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按其申购款的20%缴纳申购定金,定金缴纳不足的部分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须于2008年1月2日(T日)15:00前划出申购定金或申购款,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确保申购定金或申购款于当日(T日)17:00前到达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7、凡参加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08年1月2日(T日)15:00前连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深圳)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以及支付定金或申购款的划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为保证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公司名称”、“页码、总页数”和“经办人、联系电话”等。
8、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收件人: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5层
邮编:100044
联系人:孙嘉薇、李琳、查昆三、曾林彬、刘永杰
电话:010-62267799 转6938,6943,6940
传真:010-62230980、62231724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25日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