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7年7月20日,本公司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铝业”)签订了《吸收合并协议》,根据该协议的约定,中国铝业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本公司,合并完成后,中国铝业将作为存续公司,本公司将被注销。
鉴于中国铝业换股吸收合并本公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了关于本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申请,2007年12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关于决定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通知》(上证上字【2007】218号文)同意了本公司的申请,批复的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铝业”)以终止上市为目的,对你公司进行换股吸收合并。换股实施后,你公司将成为中国铝业持股100%的子公司,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你公司于2007年12月19日向本所提交终止上市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规定,本所终止你公司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特此通知。”
由此,本公司股票将于2007年12月26日起终止上市。本公司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将按照1:1.48的比例转换为中国铝业A股股票,并于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如本公司股东现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存在质押、被冻结的情形或本公司股东存在未领取红利的情形,将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质押或被冻结股份的处理
本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已质押或被冻结的,在按照换股比例转换为中国铝业股份后,由中国铝业统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提交将该等股份质押或冻结的申请。
(二)未领取红利的处理
本公司股东未领取的红利将由登记公司退回本公司,本公司与中国铝业协商后,将指派专人负责该笔款项的派发,未领取红利的股东可与本公司或中国铝业联系。
本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相关事宜的处理可通过如下方式进行联系:
联 系 人:金占平、邢占峰
联系地址:包头市东河区毛其来
电 话:0472-6935665、0472-6935669
传 真:0472—6935667
特此公告。
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