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关于换股要约收购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
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告仅对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锅炉”)投资者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有关事宜作出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换股要约收购和现金选择权的详细情况,请参见同日刊登的《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或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特别提示
1、根据《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东电集团”)向不接受换股的东方锅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现金选择权价格为25.40元/股。
2、行使现金选择权等同于投资者以25.40元/股的价格卖出东方锅炉股份,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一个交易日,东方锅炉的收盘价格远高于行使现金选择权价格。因此,投资者若行使现金选择权可能将承担较大损失。请投资者慎重判断行使现金选择权的风险。
3、东方锅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可以接受换股要约,按照1:1.02的换股比例将所持有东方锅炉股份换成东方电气的A股股票,预受要约及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参见同日公告的《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4、本次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期间与要约收购期一致,即从2007年12月28日起至2008年1月26日。
5、东方锅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如需要行权,在2007年12月28日起至2008年1月26日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00),可与本公司直接联系,在本公司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后再由投资者决定是否行权。在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期间结束后,由本公司收集所有的行权指令向证券登记公司申报,办理行权手续。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收购人、本公司、东电集团 | : | 指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一家于中国成立之全民所有制企业 |
被收购公司、东方锅炉 | : | 指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东方电气 | : | 指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系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26日已更名后的名称 |
东方汽轮机 | : | 指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 |
财务顾问、中信证券 | : | 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资委 | : | 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监会 | :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交易所 | :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
登记公司 | :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本次要约收购 | : | 指本公司向东方锅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发出全面换股要约收购的行为 |
投资者 | : | 指除本公司及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外的东方锅炉其它股东 |
元 | : | 指人民币元 |
要约收购期 | 指本次要约收购的有效期,即2007年12月28日起至2008年1月26日 |
一、有权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
东方锅炉的投资者均有权全部或部分行使现金选择权。
二、现金选择权价格:
现金选择权价格为每股25.40元。
三、行使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期间
2007年12月28日起至2008年1月26日的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00)。
四、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程序
1、东方锅炉的投资者,可选择全部或部分行使现金选择权。
2、投资者在2007年12月28日起至2008年1月26日期间,填写《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授权委托书》(具体格式见附件)
3、投资者将上述委托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法人股东:包括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证券账户复印件、持股凭证;个人股东: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复印件、持股凭证)以传真方式提交给本公司。上述资料提交不全的,视为无效申报。
4、本公司收集行权资料并经本公司核查后将向登记公司申报。
5、投资者在申报中出现的差错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责任。
五、现金选择权股份有效数量的确认
1、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不得就其已被冻结或质押的东方锅炉股份提出行使现金选择权申报;如果就被冻结或质押股份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则其申报无效;
2、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在申报期间内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大于其证券账户中实际持有的未冻结及未质押的股份数量,则有效申报数量为该股东实际持有的未冻结及未质押的股份数量;如果等于或小于其证券账户中实际持有的未冻结及未质押的股份数量,则有效数量为申报的股份数量。
3、除司法强制扣划以外,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不得在其上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若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被司法强制扣划的,则该部分股份已申报行使的现金选择权自司法扣划发生时起无效。
4、投资者既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又通过交易所系统进行换股申报,则其现金选择权申报无效。
5、投资者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后若卖出股份,则其现金选择权申报无效。
六、现金选择权股份的过户
如有投资者经过确认后仍需要行权,本公司将在行权申报期间结束后向其指定的银行账号支付现金对价,同时向登记公司申请办理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的过户事宜。
七、费用
投资者在办理行使现金选择权股份的转让确认及过户手续时,须按股票交易的相关规定支付股票交易印花税、过户费等。
八、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为使投资者免遭可能的、不必要的损失,本公司再次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事项:
(一)行权的含义及安排
东方锅炉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为25.40元,行使现金选择的申报期间为2007年12月28日起至2008年1月26日的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00)。在上述行使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投资者每行使1份现金选择权,即为以25.40元的价格卖出1股其持有的东方锅炉无限售条件的股票给东电集团。
(二)行权可能遭受损失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一个交易日,东方锅炉股票的收盘价格远远高于25.40元。投资者若行使现金选择权,即将所持有的东方锅炉股票以每股25.40元的价格出售给东电集团,投资者可能因此而遭受损失。
尽管投资者有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权利,但投资者应慎重行权。在东方锅炉股票价格高于25.40元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A股市场上卖出东方锅炉股票。选择行使现金选择权,投资者即可能遭受损失。
十、行权期间停复牌安排
行权期间东方锅炉股票正常交易。
十一、行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
联系人:王文杰
联系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333号
电话:028-87583082
传真:028-87583551
联系时间:9:30-11:30,13:00-15:00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2007年12月26日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声明:本公司/本人是在对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锅炉”)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委托的相关情况充分知晓的条件下委托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电集团”)申报现金选择权行权。在本次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截止时间(即2008年1月26日)三个交易日之前,本公司/ 本人保留随时以书面形式撤回该项委托的权利。
本公司/本人作为委托人,兹授权委托东电集团代表本公司/本人于本次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截止时间(即2008年1月26日)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行使东方锅炉现金选择权,并按本公司/本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所示之意愿代为行权申报、办理相关股份的过户手续,本公司/本人愿意就授权委托东电集团行使现金选择权事宜承担所有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委托数据资料:
序号 | 事项 | 数量 |
1 | 东方锅炉现金选择权申报份数 | |
2 | 申报委托卖出东方锅炉的价格为25.40元/股 |
(以下申报信息务请准确完整填写)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至行使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届满后10个工作日
委托人持有股数:________股 委托人股东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收款的银行卡号(法人股东提供银行账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法人股东请填写法人资格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联系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联系地址:
委托人(签字确认,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0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