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涉诉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7年12月24日,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与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涪陵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涪陵支行”)、涪陵朝华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华陶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87号),现将相关情况向广大投资者进行披露。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4年5月,本公司在前任控股股东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朝华集团”)的恶意操控下,为朝华集团的子公司朝华陶瓷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涪陵支行申请贷款1500万元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朝华陶瓷未能归还,中信银行涪陵支行于2005年9月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朝华陶瓷承担还款责任,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朝华陶瓷归还中信银行涪陵支行欠款及利息,(2)本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公司认为:(1)保证合同系无效合同,该项担保未取得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也未提请独立董事进行事前审核和发表独立意见,且未要求涪陵朝华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对外担保总额已超过净资产的50%,公司的担保实际上是上市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其行为是公司原董事长张斌及关联方董事超越权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授权权限;(2)中信涪陵支行在该担保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明知我公司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会成员不足三分之二,张斌又是越权订立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存在严重过错;(3)公司对中信涪陵支行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
鉴于以上原因,本公司不服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5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因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9日受理重庆市涪陵区双劲物资有限公司、涪陵工业联合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朝华陶瓷破产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本案原审以债务人朝华陶瓷为被告,并有其他被告,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本公司在2005年8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补充公告》(编号:2005-40),在2006年7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为关联方担保涉诉事项补充公告》(编号:2006-37),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本案的判决情况。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87号)对本公司与中信涪陵支行、朝华陶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将对上述担保涉及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