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修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受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委托,发布本公告。
经与流通A股股东充分沟通,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2007年12月17日公布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公司A股股票将于2007年12月27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7年12月17日公布以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及保荐机构的协助下,通过拜访投资者、召开投资者座谈会、网上路演和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进行了广泛的沟通。现根据沟通结果,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作出修订:
1、原承诺为: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现调整为:
(1)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 除法定最低承诺外,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还做出如下特别承诺:自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72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二、独立董事补充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发表补充意见如下:
本人认真审阅了《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本人认为,修订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反映了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A股股东沟通的结果,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A股股东权利和意见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A股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订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本补充意见并不改变前次所发表意见的结论。
三、保荐机构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订,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发表补充保荐意见如下:
在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东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说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保荐机构认为:仪征化纤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公司广泛听取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并与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等各方协商基础上形成的。调整后的方案符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综合考虑了流通股股东的权益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受能力、公司资本结构等因素,充分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推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诚意。
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四、法律顾问补充法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订,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顾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经本所审阅修改后的《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方面作了修改。
本所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亦没有损害公司H股股东的权益。
五、其他
本次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广泛听取流通A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实施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影响,《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其摘要已分别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应内容作了修订。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7年12月2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修订方案之补充意见;
4、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保荐意见书;
5、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