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补偿”不是可与员工强行解约理由
2007年12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各地仍有个别企业为规避新法继续进行“支付补偿式突击裁员”等违法操作。劳动保障部门为此对企业发出提醒,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如果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企业就算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无权单方强行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近期在劳资争议调解过程中发现,一些企业对相关法规存在误解,认为《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只要按规定支付相应经济补偿和“以1个月工资代替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的“代通金”,就可以随意和合同未到期的员工解约。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负责人指出,企业上述理解是错误的。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出现法定解约理由,用人单位才可以解约,“给补偿”不是可以强行解约的理由。(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