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通知情况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12月14日以书面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通知。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于2007年12月26日上午10:00时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
三、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其中,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1人,董事武金凤因公出差,委托董事郭向阳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董事长沈东新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决议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铁支行申请人民币3.5亿元、期限4个月的综合授信额度。在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范围内,授权法定代表人签署有关合同及文件,由经营层办理具体业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简称:八一钢铁 证券代码:600581 编号:临2007-38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2月26日上午10:30时在公司二楼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东新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数316,768,8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89,576,104股的53.7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天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决定解聘北京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聘请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7年度审计机构。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316,768,89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关于公司2007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公司2007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90万元(含专项审计及内控制度审核等费用),因审计发生的交通及食宿费用由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自理。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316,768,89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关于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公司决定向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友好北路支行申请人民币2亿元、期限4个月的综合授信额度。授权法定代表人在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范围内签署有关合同,由经营层办理具体业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316,768,89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议案的相关资料,详见2007年12月8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天阳律师事务所李大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天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天阳证股字[2007]第48号《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