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长力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由于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板簧公司”)将办理法人注销(详见2007年9月19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南昌长力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大股东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拟办理注销的公告》),现将本公司大股东拥有权益的变动和股份处置有关事项提示公告如下:
鉴于板簧公司将办理注销,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由南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钢公司”)和江铃集汽车团公司(以下简称“江铃集团”)按照股权比例分割承继板簧公司所持有本公司股权。
上述涉及本公司股权的处置事宜已取得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昌长力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批复》(赣国资产权字[2007]356号),主要内容是:鉴于板簧公司即将注销,南钢公司将承继板簧公司153,334,266股,其中限售流通股126,090,481股,流通股27,243,785股。江铃集团承继353,482股,全部为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05%。(详见2007年11月20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南昌长力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大股东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办理注销进展情况公告》)。
南钢公司就上述承继的股份应履行的义务做出承诺如下:
1、同意接受板簧公司在本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即:
(1)所持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3)在获得流通权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当且仅当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3.60元(当公司派发红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包括可转换债券转换的股本、配股、派息等情况使股份数量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上述收盘价格做相应调整)时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所持股份;
(4)在获得流通权后,板簧公司对长力股份的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5%。
2、同意接受板簧公司认购长力公司200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所作出的限售期承诺,即:板簧公司认购的股份(123,404,841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在相关权益变动完成后,板簧公司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南钢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471,983,51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8.95%,较权益变动前拥有权益的股份减少了0.05%。
特此公告。
南昌长力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