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二OO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的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07年12月26日在乐山市金海棠大酒店五号楼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45名,代表股份数126,862,3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26,480,131股的38.8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名,代表股份数99,670,3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26,480,131股的30.5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838名,代表股份数27,192,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26,480,131股的8.3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廖政权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每项议案进行表决。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赞成123,185,0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7.10%;反对32,500股;弃权3,644,819股。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07年修订稿)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的议案;
赞成122,744,8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6.75%;反对63,800股;弃权4,053,667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投资组建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乐山3000吨/年多晶硅项目建设的议案;
赞成125,690,7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08%;反对82,800股;弃权1,088,786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谢义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乐山电力2007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