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份额拆分
基金份额拆分是在保持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改变基金份额净值和持有基金份额的对应关系,重新列示基金资产的一种方式。份额拆分对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假设某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6152元。则拆分后,该持有人持有份额变为16,152份,净值变为1.0000元。
二、拆分日及持续销售时间安排
(一)基金份额拆分日为2008年1月3日。
(二)持续销售期为拆分后一个月。
三、拆分对象
拆分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
四、基金份额拆分的计算方法
基金份额拆分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拆分比例对持有人拆分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拆分。拆分后,持有人基金份额数按照拆分比例相应增加,拆分日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拆分公式为:
基金份额拆分比例=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当日拆分前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拆分后基金份额数=拆分前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拆分比例
其中,拆分后的场外基金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场内基金份额数保留到整数位,基金份额拆分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所有。
基金份额拆分后,基金资产净值(包括已实现收益、未实现收益和实收基金的金额)没有变化,基金未来的分红能力也不受影响,仅基金份额总额与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相应调整,对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五、基金份额拆分当日及后续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一)在拆分日,投资者申购申请将按照拆分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计算并确认申购份额。
(二)在拆分日后,基金份额净值将在拆分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的基础上变动,投资者申购、赎回价格将以此为基础计算。
六、关于暂停场外赎回业务
本基金于2008年1月3日起至2008年1月4日暂停基金日常赎回业务,2008年1月7日起恢复本基金的赎回业务,不再另行公告。
七、关于暂停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一)本基金于2008年1月2日起至2008年2月3日暂停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如有任何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二)本基金于2008年1月3日起至2008年1月4日暂停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基金日常赎回业务,2008年1月7日起恢复场内基金赎回业务,不再另行公告。
八、关于暂停基金转托管业务
本基金于2008年1月3日起至2008年1月4日暂停转托管业务,2008年1月7日起恢复基金转托管业务,不再另行公告。
九、拆分结果和公告日
2008年1月4日(拆分后第一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拆分比例予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2008年1月7日(拆分后第二个交易日)起(含该日)在销售机构查询其原持有份额的拆分结果。
十、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中国农业银行、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国银河证券、新时代证券、西北证券、天同证券、华西证券、西南证券、国信证券、华安证券、恒泰证券、齐鲁证券、山西证券、联合证券、长城证券、民生证券、东北证券等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销售安排请以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解释为准。
十一、持续销售的规模控制
为了基金日后平稳投资运作,自拆分公告之日起至持续销售期结束日,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销售实行总规模控制。
(一)规模控制
自拆分公告之日起至持续销售期结束日,若预计当日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资产净值总额接近或达到80亿元,本基金管理人将于下个工作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公告日提交的申购申请视为无效。
(二)比例确认
当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时,若暂停申购前一个工作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资产净值不超过80亿元,则所有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暂停申购前一个工作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初次确认后超过80亿元,则对当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
申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如下,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申购申请确认比例=(80亿元-暂停申购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暂停申购前一工作日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暂停申购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暂停申购前一工作日有效申购申请初次确认金额×100%
若拆分当日的有效申购申请需采用比例确认,则上述确认比例计算公式中的暂停申购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指拆分后份额净值,即1.0000元。
按照上式计算的确认比例,投资人当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部分确认的金额计算如下,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四舍五入,具体确认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计算的为准:
有效申购申请部分确认的金额=有效申购申请金额×申购申请确认比例
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部分确认,则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前端申购费按照最后申请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且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日常申购最低数额(农行单笔500元,券商单笔1000元,直销单笔10000元)的限制。
(三)自拆分公告之日起,若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申购业务,则有权在期间的任一个工作日发布暂停申购公告且自即日起暂停申购业务。
(四)若暂停申购,暂停申购公告将于暂停申购起始日当天在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若暂停申购日前一工作日的有效申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确认比例将于暂停申购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若发生暂停申购的情形,待基金运作平稳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择机公告恢复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
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
为保持基金合同与拆分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将《基金合同》第二章《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每一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修改为“(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每一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此修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十三、特别提示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本次拆分增加的份额于拆分日(T日)后第2个工作日(T+2日)(2008年1月7日)起方可办理赎回。
(二)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拆分及持续销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及本公告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
(三)持续销售期间,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将及时公告、通知。
(四)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基金份额拆分及持续销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五)投资者可登陆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10-8866)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