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上没有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7年12月27日下午1时
2、召开地点:上海市崇明县南门路178号天鹤大酒店四楼A厅召开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胜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人,代表股份数为954110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82%。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并通过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房地产项目按股权比例出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4110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4110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4110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聘请了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邵曙范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