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在下发《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的同时,也发布了《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规定,2008年起,经济特区及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的高新技术企业将享受“两免三减半”的过渡性税收优惠。
《通知》称,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不再作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都适用。目的是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步伐。”社科院财贸所一位专家对记者表示。但从国务院通知来看,上述特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税收优惠显然更“实在”一些。
《通知》同时明确规定上述区域内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这些条件包括,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知》强调,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