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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消费者丁小姐是某银行的信用卡用户。去年8月,她接到自称是某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为了感激她办理信用卡,银行将赠送她一份为期六个月的免费保单,保单将以快递形式递送达。同时,丁小姐还被推荐购买另一份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惠众住院收入保障险。
丁小姐认为自己只是口头承诺,只要没有付款的行动表示,保险公司自然能从她的行为推断出她不想投保的意思表示,因此即使她在不想投保的情况下,也没有想过通知银行或者保险公司解除付费保单。到了8月,丁小姐也爽快地签收了保险公司的快递 。可是直到9月丁小姐收到了银行的催缴还款的短信,她才知道保险公司已将二期保费(共计254.66元)从信用卡中扣除,这时她才知道快递过来的保单并非她想当然的免费保单,而是付费保单。当她与银行和保险公司交涉退款时,都被对方以合同已然生效,无法退款的理由拒绝。于是2007年9月18日,丁小姐向上海市消保委投诉,诉由是招商信诺公司强制消费,要求保险公司归还保费。
双方观点:
丁小姐认为:
该保险公司推销人员有意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在先,以免费保单为诱饵推销收费保险,并在电话中该人给了消她“不存钱就不生效”的保证。并更何况签收快递并不能等同于签收保单,并且快递公司在快递物品时没有将内装付费保单的事实明确告知丁小姐,故她认为保险公司完全属于保险欺诈,他们推销人员的行为不但违背民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也因违反保险法而致使保险合同不成立。
对于自己填写的《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是在直接与保险公司交涉无效后为避免自己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无奈之举,并非同意交纳已产生保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丁小姐请求保险公司返还信用卡中的强制扣款。
保险公司认为:
由于丁小姐在电话中已经表示要投保,视为双方已经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已经生效。即使业务员在推销时有违规操作的行为,可是快递给消费者的保单上明确说明了付费金额和付费方式,保险合同上也明确规定了20天的犹豫期,消费者既然签收了快递就表明已经收到并了解以上情况,如果现在要求退保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并且消费者后来在《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中亲笔签名并确认了合同终止申请日期是9月17日,表示消费者已经认可保险公司退还消费者的是未满期净保费,也从中可以推断消费者默认了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在先的事实。
专家观点:
上海浦东新区消保委投诉部专家胡旭敏认为保险合同自始不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保险公司业务员有误导和虚假宣传行为,导致消费者误以为快递过来的是一份“免费保单”,而没有及时留意保单信息导致错签,丁小姐可以请求以“欺诈”为由主张合同不成立。
另外,丁小姐也可以其它理由主张合同不成立。
其一,不能以口头约定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标准。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保险法虽然没有规定保险合同是法定的要式合同,但是由于保险条款的艰涩难懂,所以在我国的实务中多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保险业务员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容并没有做详细的说明,业务员也没有向丁小姐强调只要她在电话中同意投保双方的保险合同就已然成立。 丁小姐在听取简单的保险合同内容后有了初步的意思表示同意保险公司为其制作这份保险单,至此只能说明保险人的邀约邀请合投保人的邀约完成,但是衡量合同是否成立的邀约和承诺以书面合同为准,故因此保险合同并没有成立。
其二,也不能以在快递上签字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标准。《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是丁小姐的签字只是表示她收到的快递内容是一份保单,至于这份保单是免费保单还是付费保单,以及保单内容丁小姐是否认可,快递回单上都没有信息可以体现这一点,故推断保险合同不成立。
最后,对于事后填写《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很明显是在其直接与保险公司交涉无效后为避免自己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无奈之举,不能被认为是同意交纳已产生保费的真实意思表示。
故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归于未订立合同前的状态。保险公司应全额退还已扣缴的二期保费,丁小姐也将保险合同归还保险公司。
记者提示:
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作为一种新的理财投资手段,越来越为广大消费者所接受。保险公司为了抓住商机,发掘更大的市场潜力,在不断发展多种销售渠道的同时,也应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巩固消费者的保险信心更是刻不容缓。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更应注意潜在的陷阱,在信用卡刷卡时也应注意全面了解风险,成为明白的消费者和理性的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