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2月29日上午9:30在浙江省上虞市凤山路485号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9,549.0416万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212.96万股的49.70%,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海锦天城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森洁先生主持。经与会股东代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关于改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007年4月16日本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关于续聘海南从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鉴于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原聘审计机构海南从信会计师事务所在2007年12月31日以后是否仍旧符合有关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的相关标准要求,为了不影响公司2007年度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司拟改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7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26万元。另外,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工作原因发生的差旅费由公司承担。
附: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情况简介——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300万元,执业人员400多人,其中注册会计师160人,注册资产评估师40人。其总部设在北京,在全国设有五个分所及多个成员所。
同意的有9,549.0416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弃权的0 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反对的有 0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刘秀华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会议,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一月三日
证券简称:浙江阳光 证券代码:600261 公告编号:临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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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投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7年10月13日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认购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募集股份的议案》(相关内容详见2007年10月16日临2007-011号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于2007年10月31日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增资入股协议,决定以每股6元的价格认购1700万股股份,并已支付了认购股权定金2040万(总额的20%)(相关内容详见2007年11月8日临2007-016号对外投资进展公告)。
日前,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事宜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本公司收到长城证券的缴款通知书,并已于2007年12月28日支付了剩余80%的认购款8160万元。至此,公司认购1700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认购款10200万元已全部支付完毕。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