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2007年度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07年度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下午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于2007年12月25日以电子邮件与传真相结合的方式发出了召开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决议有效。会议在保证全体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由董事以传真方式会签,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设立迪拜分公司的议案》。
为了便于公司境外业务的开拓,按照当地法律和投资要求,公司拟在阿联酋迪拜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中文名称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迪拜分公司(暂定,具体以有权机构核定为准),分公司负责人:尹戈先生,分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与本公司相同。分公司设立的相关具体工作授权董事长指定专人负责。
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广东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精工”)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拟对其融资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 所控制企业名称 | 控制情况 | 贷款银行 | 担保额度 (万元) | 备注 |
| 广东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 全资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佛山三水支行 | 4000 | 连带责任担保 |
上述担保额度签署协议的有效期拟定为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担保有效期为不超过12个月。在该等额度内,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人签署有关担保协议。超过该等额度的其他担保,按照相关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另行审议后实施。
广东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原称“佛山三水长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为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设立,主要负责实施50000吨华南重钢钢结构生产基地项目,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初始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后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07年度第七次临时会议批准,注册资本增加至8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方朝阳,住所为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西南园C区26-5、6号地,主要进行高层重钢结构的生产、销售等。截至2007年11月底,广东精工总资产12255.30万元,净资产8000万元(均未经审计)。
截至目前,公司的实际对外担保金额累计为27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对公司所控制企业),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关于对上海拜特钢结构设计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批准将全资子公司上海拜特钢结构设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人民币提高至5000万元人民币,增资的相关具体工作授权董事长指定专人负责。
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1月3日
股票简称:长江精工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08-002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主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07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2月30日上午9:30在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精工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副董事长严宏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权90,770,1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47%,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胡振飞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为上海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根据公司所控制企业上海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美建”)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对其融资和“保函”等授信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 所控制企业名称 | 控制情况 | 贷款银行 | 担保额度 (万元) | 备注 |
| 上海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 | 间接控股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 | 10000 | 连带责任担保 |
上述担保额度签署协议的有效期定为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担保有效期为不超过12个月。在该等额度内,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人签署有关担保协议。超过该等额度的其他担保,按照相关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另行审议后实施。
同时公司2007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为上海美建在建设银行上海市徐汇支行8000万元融资和“保函”等授信的担保不再实施。
表决情况:同意90,770,122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胡振飞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