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2月3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大唐电信集团主楼315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4人,代表股份161,395,1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765%。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曹斌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王建平、崔杰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161,395,10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161,395,10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 审议通过《关于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并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同意继续聘任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7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向该单位支付审计费用共计报酬70万元。
表决情况:161,262,80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180%;132,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820 %;0股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为大唐电信(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大唐电信(香港)有限公司向建设银行申请的期限一年、金额100万美元融资提供保担。
表决情况:161,281,66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297 %;31,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195 %;82,038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508 %。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的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月2日
股票简称:*ST大唐 股票代码:600198 编号:临2008-002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2007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GT20070628号《股份委托管理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
基本案情:新疆西凯移动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凯公司”)系由申请人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国SK Telecom株式会社(以下简称“SKT”)和被申请人株式会社泛泰(PANTECH)三家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其注册资本为2500万美元,其中申请人出资相当于375万美元的人民币(按出资当日外汇牌价计算为人民币3103.6875万元),持有西凯公司15%的股权,SKT和被申请人株式会社泛泰(PANTECH)分别出资1062.5万美元,并各持有西凯公司42.5%的股权。2006年1月20日三方签订了《Put Option 行使和股份委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本公司将所持有的西凯公司的股权托管给SKT和株式会社泛泰(PANTECH),并约定至2006年11月,SKT和株式会社泛泰(PANTECH)应回购所托管的股权。本公司于2006年11月21日如约向两公司出具了《Put Option 行使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后SKT根据协议约定履行了回购股权的义务,但株式会社泛泰(PANTECH)始终未按协议履行相应义务。本公司先后多次致函株式会社泛泰(PANTECH),督促有关行权事宜,株式会社泛泰(PANTECH)至今未启动任何积极措施,已构成对协议的实质性违反。
据此,本公司日前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请求:
1. 裁定被申请人株式会社泛泰(PANTECH)继续履行其与本公司签订的《Put Option 行使和股份委托管理协议》所约定义务,回购股权并向本公司支付转让款15,518,434.50元人民币;
2. 按人民银行逾期还款罚息标准(0.21%。/日)支付1,173,193.65元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自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
3. 裁定被申请人株式会社泛泰(PANTECH)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尚未对本案做出裁决,目前此案对公司财务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