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二○○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2月29日上午9:00在北京京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礼堂召开, 北京京能国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授权代表刘海峡代表股份228,458,633股,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常小刚代表股份149,058,318股,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授权代表刘海峡代表股份61,228,570股,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2人(北京京能国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均授权刘海峡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代表股份438,745,5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2%。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海峡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会议采取记名逐项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收购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所持北京京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大会同意以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价格受让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持有的北京京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598.6万元。
438,745,521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向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贷款的关联交易议案》
大会同意公司为弥补流动资金不足,向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借款不超过陆亿元人民币。
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61,228,570股和北京京能国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228,458,633股回避表决,149,058,318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燮峰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