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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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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40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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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40版:信息披露
    (上接D39版)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浙江国祥制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暨停牌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9710万股股份过户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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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2008年01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涉及交易内容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构成本集团的关连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不构成本集团的关联交易。除非特别指出,本公告所称“上市规则”、“关连交易”、“关连人士”、“附属公司”,是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其规则下的“关连交易”、“关连人士”、“附属公司”。本公告涉及的其他定义请见本公告第四部分,请投资者注意识别。

    ●交易内容:根据上市规则,鉴于以下事实,中国大唐集团的成员公司自2007年12月29日成为本集团的关连人士,本集团与中国大唐集团之间的交易将构成关连交易:(1)诚如2007年11月26日所公布,定洲电力的股东已于2007年11月15日决议修订定洲电力的章程,以(其中包括)赋予本公司权力委任定洲电力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对定洲电力章程的修订于2007年12月29日生效,定洲电力已成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2)河北大唐持有定洲电力19%的股权,并因此自2007年12月29日为本公司一家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及本集团的关连人士;(3)中国大唐持有河北大唐的全部股权。

    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集团与中国大唐集团之间的交易不构成本集团的关联交易。

    ●该公告全文已于本公告日刊载于香港联交所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

    一、持续关连交易-向中国大唐集团销售煤炭

    本集团于中国经营以煤炭为主的能源业务,包括向电厂及电力公司等客户供应煤炭。自2005年以来,本集团一直向中国大唐集团成员公司所经营的多家电厂及电力公司供应煤炭。为规范及加强其合约关系的集中监控,本公司已寻求与隶属于单一企业集团的客户订立框架协议。本公司已就与中国大唐集团成员公司之间的多项个别煤炭供应安排,与中国大唐订立日期为2007年9月25日的框架协议。

    诚如2007年11月26日所公布,定洲电力的股东已于2007年11月15日决议修订定洲电力的章程,以(其中包括)赋予本公司权力委任定洲电力董事会大多数席位。对定洲电力章程的修订已于2007年12月29日生效,因此定洲电力已成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

    河北大唐持有定洲电力19%的股权,并因此自2007年12月29日为本公司一家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及本集团的关连人士。而中国大唐持有河北大唐的全部股权。根据上市规则,中国大唐集团的成员公司因此自2007年12月29日为本集团的关连人士。故此,本集团与中国大唐集团之间的交易将构成关连交易。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各年,向中国大唐集团所销售煤炭的交易总额分别约为人民币705,314,800元及人民币958,437,300元。由于预期本集团的业务扩展将会持续,且基于对向中国大唐集团供应煤炭的日后需求的内部估计,本公司估计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三年向中国大唐集团销售煤炭的交易总额将分别约为人民币3,438,300,000元、人民币3,954,045,000元及人民币4,547,151,750元,该等金额因此定为交易的年度上限。上述上限乃由本公司参照过往向中国大唐集团销售煤炭的每年销售量及近年煤炭价格不断上升等因素后厘定。与协议有关的若干适用百分比率按年计将超过2.5%。交易通常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申报、公布及股东批准规定。然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41条,本公司仅须就框架协议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申报及披露规定。根据上市规则第14A.45条,本公司将在2007年度报告及帐目中,披露框架协议的交易详情。于更改续订协议时,本公司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申报、披露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2007年12月29日至本公告之日, 框架协议无经过任何更改或续订。

    框架协议及相关煤炭供应合约由本集团于其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

    本集团与中国大唐集团之间并无其它交易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A.25条与上述交易合并计算。

    二、关连方介绍

    中国大唐是五间大型发电企业之一。中国大唐专门从事的业务主要包括管理由国家投资并由中国大唐所拥有的国有资产;电力能源的发展、投资、建设、运营及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生产及销售;电力设备制造、保养及调试;电力技术发展及咨询;电力工程及环保项目的承包与咨询以及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三、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相信,(i)框架协议及相关煤炭供应合约的条款乃按公平基准磋商并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其条款对股东而言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及(ii)建议上限属公平合理。

    四、定义

    本公告中,除非内文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具有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董事会本公司董事会
    中国大唐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于中国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
    中国大唐集团中国大唐、其附属公司及联系人
    本公司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在联交所上市
    定洲电力河北国华定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由本公司、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及大唐河北发电有限公司于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本公司董事,包括本公司的执行、非执行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集团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河北大唐大唐河北发电有限公司,由中国大唐于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附属公司(2)任何根据适用的《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以附属公司身份在另一实体的经审计综合账目中获计及并被综合计算的任何实体;及

    (3)其股本权益被另一实体收购后,会根据适用的《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以附属公司身份在该另一实体的下次经审计综合账目中获计及并被综合计算的任何实体。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黄清

    200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