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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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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版: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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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版:焦点
    法律界定明确 一批大要案将进入司法程序
    投资者维权五大认识误区得到解决
    证券“打非”不断推进
    四部门联合发文
    严打非法证券活动(上接封一)
    证监会查处首个
    虚假申报操纵市场案(上接封一)
    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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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界定明确 一批大要案将进入司法程序
    2008年01月0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周翀
      近年来,有关部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力度不断加大 资料图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于2008年初发布实施。随着《通知》的出台,可以预见近期将会有一批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一批犯罪分子将会受到应有的惩处。

      ⊙本报记者 周翀

      

      “《通知》的下发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而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不仅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而且与国办99号文、各地贯彻实施意见一起构筑起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法治体系,并将为确保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越来越大的积极作用。”有关人士介绍说,从发文形式来看,证监会与公、检、法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联合发文,这是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协作配合的有益尝试,也为今后相关部门及时、高效地打击资本市场各类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新模式。随着《通知》的出台,可以预见近期将会有一批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一批犯罪分子将会受到应有的惩处。

      据不完全统计,非法证券活动中90%以上都涉嫌犯罪,而从目前各地查处情况来看,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占很小一部分。政策法律不明晰、适用标准不一致是导致目前局面的主要原因之一。只有从重从快地审理一批大案要案,才能震慑住犯罪分子,遏制住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势头。同时,《通知》为各地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再辅以各地纷纷建立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必将取得丰硕成果。

      2006年实施的修订后的《证券法》对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加大了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犯罪的成本,同时明确了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职责。为进一步细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明确相关政策界限,提高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威力和成效,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底下发了国办99号文。一年来的实践证明,国办99号文所确立的由中央和地方分工负责、地方政府具体负责案件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的体制,符合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的实际需要。随着2007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文成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设有证监局的计划单列市政府,全部出台了贯彻国办99号文的实施意见,分别建立了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参加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从预防、发现、性质认定,到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善后处理等环节做出详细规定,形成了联合打击的合力,为有力地推进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近两年,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川、陕西等地司法部门依法判决了一批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例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同时各地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也遇到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突出的是罪与非罪的判断,擅自发行股票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如何区别定性,非法经营罪与擅自发行罪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应互为前提,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能否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等等。

      针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批复》而成立的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认真履行职责,各成员单位主动研究解决问题。经过公、检、法、证监四部门共同努力,《通知》于2008年初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