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输配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申报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7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关于上海输配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的债权人公告》,本公司在该公告中明确,本公司拟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通过换股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合并。本次合并后,存续公司为上海电气,本公司将注销独立法人资格,本公司所拥有的资产、负债、业务及相关权益均由存续公司上海电气承继。凡接到本公司依相关法律规定发出的关于征求债权人同意的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相关债权人,应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或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据有效债权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者要求提供担保。债权人如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而影响其债权,有关债权将在到期后由本公司(如尚未合并)或上海电气(合并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债权文件的约定清偿。
本公司现将相关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本公司及上海电气与本公司相关债权人的协商,截至2008年1月7日,本公司的全部金融机构债权人均已出具确认函,以书面形式同意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债务安排方案。截至目前,除上述金融机构债权人就本次合并涉及的债务处置安排出具书面确认文件外,无其他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
本公司并与2008年1月7日接到控股股东上海电气的通知,该通知中载明上海电气业已于2007年11月20日在《证券时报》和《文汇报》刊登了《关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上海输配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公告》,且截至2008年1月7日,上海电气的全部金融机构债权人均已出具确认函,以书面形式同意上海电气开展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截至目前,除上述金融机构债权人就本次合并涉及的上海电气债务处置安排出具书面确认文件外,无其他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
本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债权保护和处置安排。
上海输配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