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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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1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表决董事9名,实际表决董事9名,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一致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关于授权经营班子办理绵阳分公司和西昌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注销事项的决议
鉴于绵阳分公司和西昌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因各种原因已处于停业状态,董事会决定解散注销这两家公司,并授权经营班子具体办理绵阳分公司和西昌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注销事项。
2、关于调整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决议
根据公司工作安排需要,自2008年1月1日起,黄琼副总经理不再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职务。经公司总经理王学再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曾加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3、关于审议公司章程修订稿的决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政策精神,为了强化公司内控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做了部分修订如下:
原第三十九条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现修改为:
第三十九条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其中,第三项决议将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