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要闻
  • 3:广告
  • 4:焦点
  • 5:广告
  • 6:观点评论
  • 7:时事国内
  • 8:信息披露
  • 9:时事海外
  • 10:信息披露
  • 11:时事天下
  • 12:广告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路演回放
  • A1:市场
  • A2:股市
  • A3:基金
  • A4:金融
  • A5:金融机构
  • A6:货币·债券
  • A7:期货
  • A8:专栏
  • B1:公司封面
  • B2:上市公司
  • B3:中小企业板
  • B4:海外上市公司
  • B5:产业·公司
  • B6:产业·公司
  • B7:上证研究院·热点透析
  • B8:上证商学院
  • C1:理财封面
  • C2:谈股论金
  • C3:个股查参厅
  • C4:港股直击·股金在线
  • C5:应时数据
  • C6:机构视点
  • C7:高手博客
  • C8:地产投资
  • D1:披 露
  • D2:信息大全
  • D3:环球财讯
  • D5:数据
  • D6:信息披露
  • D7:信息披露
  • D8:信息披露
  • D9:信息披露
  • D10:信息披露
  • D11:信息披露
  • D12:信息披露
  • D13:信息披露
  • D14:信息披露
  • D15:信息披露
  • D16:信息披露
  • D17:信息披露
  • D18:信息披露
  • D19:信息披露
  • D20:信息披露
  •  
      2008 年 1 月 9 日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2版: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2版:要闻
    证监会将专设投资者教育部门
    国办重申:城镇居民不得买“小产权房”
    银监会规范非银行
    金融机构行政许可申报
    全国海关五年税收
    净入库超2.7万多亿
    人民币汇率弹性
    将继续增强
    金融街 : 商务地产龙头 发展后劲十足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或 8621-38967898,zengp@cnstock.com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国办重申:城镇居民不得买“小产权房”
    2008年01月0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于祥明
      通知明确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资料图
      从紧从严的土地政策注定成为今年宏观调控的主题之一。昨天,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明确指出,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通知指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通知要求各地于3月底前将贯彻执行本通知情况向国务院专题报告。

      ⊙本报记者 于祥明

      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要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通知明确,政府要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通知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建设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

      

      城镇居民不得买“小产权房”

      通知明确指出,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国务院刚刚下发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严打闲置土地。新发通知透露出的信息则是:在严打闲置土地的同时,中央政府并不会给集体土地开口子,也不会给‘小产权房’开口子。”中国指数研究院副院长陈晟说。他认为,土地调控的具体做法与中央经济工作思路一致,即通过土地来调控投资,“控增逼存”,调整土地供给结构,打击土地投资客。

      

      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实际上,为了把紧农村集体土地“闸门”,该通知还对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作出了严格要求。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移。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明确要求,即使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也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已经批准的试点范围内。不得以试点为名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强制搬迁,侵害农民权益。

      

      严查“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行为

      通知还要求,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于2008年3月底前,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向国务院专题报告。

      通知要点:

      ●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得以试点为名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强制搬迁,侵害农民权益。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