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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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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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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将专设投资者教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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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将专设投资者教育部门
    2008年01月0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商文
      ⊙本报记者 商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长黄湘平在昨天举行的“2008年《物权法》与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高层论坛”上表示,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不少投资者通过证券投资分享到了国家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他建议,以贯彻实施《物权法》为契机,进一步落实“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全新要求,进一步落实对投资者财产性收入的保护。他透露,证监会将设立专门的投资者教育部门,对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全面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各个层面的投资者教育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开展的调查显示,证券产品正在迅速成为社会财富的崭新形态,中小投资者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最重要的新生力量,同时,新入市的中小投资者较为普遍地存在“三高”与“三缺失”的特点,这一矛盾突出反映了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和投资者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对此,黄湘平昨天建议,做好投资者权益保护和投资者教育工作应从五个方面加以推进:

      第一,要完善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落实对投资者财产性收入的保护。黄湘平指出,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普及证券投资平等物权,推行证券投资物权平等保护,落实“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全新要求,形成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文化自觉。黄湘平建议,要以贯彻实施《物权法》为契机,进一步落实“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实现投资者发展权的制度创新,保障所有投资者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把投资者教育引向深入,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黄湘平表示,要把投资者教育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长期基础性制度建设来抓。把投资者教育融入证券业务的各个环节,力争业务开发到哪,业务创新到哪,投资者教育就延伸到哪,告知投资者权利及主张途径,使其逐步成为“明白”或成熟的投资者权益自我保护者。黄湘平说,这是一项长期任务,甚至需要熊牛市的交替洗礼,因此投资者教育要坚持不懈地做到四个结合:投资教育和风险教育相结合;长效性与市场阶段性相结合;普遍性与针对性相结合;监管机关、自律组织和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三,加快诚信建设,形成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社会风尚。当前,我国大部分个人投资者在参与市场过程中还处于投资股票赚取溢价的阶段,缺乏行使股东权利的主动性,尚未树立起股东意识。这就需要加快诚信建设,建立比较完善的证券市场诚信法律制度体系,形成有效的诚信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比较完善的诚信管理体系,创建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证券文化。

      第四,设立专门的投资者教育机构和建立投资者教育基金。目前,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都设有专门的投资者教育机构。中国证监会也将设立专门的投资者教育部门,对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全面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各个层面的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五,逐步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我国应将投资者教育逐步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将投资基础知识写进课本,对公民从小进行投资者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