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金融街”)2007年度增发(下称“本次发行”)不超过3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417号文核准。
2、本次增发实际发行数量不超过30,000万股A股,预计融资规模不超过82.83亿元人民币。本次增发采取向原股东全额优先配售和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网上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
3、本次发行价格为27.61元/股。
4、本次发行将向公司原股东全额优先配售。公司原股东最大可根据其股权登记日2008年1月10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股票数量,按照10:2.78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即最多可优先认购299,809,557股(计算结果只取整数部分,精确到1股),占本次增发实际最高发行数量的99.94%。公司原股东中无限售条件股股东与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使用同一申购代码“070402”申购简称“金融增发”进行申购、并行使优先认购权;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须通过网下申购的方式行使优先认购权。公司原股东放弃以及未获配售的优先认购权部分纳入剩余部分按照本公告和《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上发行公告》规定进行发售。
5、本次增发网上、网下预设发行数量的比例为50%:50%。如获得超额认购,除公司原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有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增发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网下发行的数量进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下A类申购的配售比例不低于网下B类申购的配售比例、网下B类申购的配售比例与网上申购的配售比例趋于一致。
6、本次网下发行的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本次发行的网下部分设有最低申购数量限制。机构投资者(除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外),每张《申购表》的申购下限A类投资者为500万股,B类投资者为50万股,否则视为无效申购。每个投资者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为3亿股。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的最低认购股数为1股。
7、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除外)须缴纳申购款的20%作为申购定金。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进行网下申购时,必须全部缴纳申购款。网下申购的投资者须在申购日2008年1月11日(T日)下午15:00时之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划出申购定金或申购款,同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并须保证其应缴纳的申购定金或申购款在当日(T日)17:00时之前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8、除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以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同时选择网上、网下两种申购方式参与本次发行,参加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若同时为原A股股东中的无限售条件股股东,其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以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
9、网下申购日为2008年1月11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情况并结合发行人募集资金需求,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总量,并于2008年1月16日(T+3)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的《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发行结果公告》中予以公布。
10、本公告中有关申购的具体规定仅适用于网下发行,有关网上发行事宜请参阅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上发行公告》。
11、本公告仅对投资者参加本次发行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次增发股票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参阅2008年1月9日(T-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招股意向书摘要》。
12、本次发行的有关资料亦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释义
除非特别提示,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金融街/发行人/公司: | 指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 | 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
登记公司: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承销团: | 指为本次增发之目的,以国泰君安为主承销商,由具有承销资格的各承销商为本次增发而组建的承销团。 |
本次发行/本次增发: | 指根据发行人2007年8月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形成决议,经2007年8月22日召开的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行为。 |
公司原股东: | 指于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收市时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金融街之股东 |
有限售条件股股东: 机构投资者: | 指公司原股东中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具体指公司国有法人持有的股份以及公司高管持有的股份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申购新股的境内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申购款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有效申购: | 指符合本次发行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的申购,包括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进行申购、及时缴付申购款或申购定金、申购数量符合限制等 |
优先认购权: | 指发行人原股东最大可按其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以10:2.78的比例优先认购本次增发股份的权利 |
股权登记日: | 指2008年1月10日(T-1日) |
申购日/T日: | 指2008年1月11日(T日,该日为网上、网下申购日) |
元: | 指人民币元 |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
发行人本次增发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2、发行数量
本次增发的核准数量为不超过30,000万股A股,实际发行数量为不超过30,000万股,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情况以及发行人的筹资需求协商确定,并将在申购结束后通过发行结果公告披露。
3、发行价格
本次增发A股发行价格为27.61元/股。
4、发行方式
本次增发采取向原股东全额优先配售和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公司原股东最多可按其股权登记日2008年1月10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以10:2.78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即最多可优先认购299,809,557股(计算结果只取整数部分,精确到1股),占本次增发实际最高发行数量的99.94%。
本次增发网上、网下发行数量的初始比例设为50%: 50%。如获得超额认购,除原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的有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增发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网下发行的数量进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下A类申购的配售比例不低于网下B类申购的配售比例、网下B类申购的配售比例与网上配售比例趋于一致。
5、网下发行对象
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机构投资者。
6、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及停牌安排
日期 | 事项 | 停牌安排 |
T-2(1月9日) |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 | 上午9:30-10:30停牌,其后正常交易 |
T-1(1月10日) | 网上路演、股权登记日 | 正常交易 |
T(1月11日) | 网上、网下申购日,网下申购定金缴款日(申购定金到账截止时间为当日下午17:00时) | 全天停牌 |
T+1(1月14日) | 网下申购定金验资 | 全天停牌 |
T+2(1月15日) | 网上申购资金验资,确定网上、网下发行股数,计算除原股东优先认购外的网上、网下配售比例 | 全天停牌 |
T+3(1月16日) |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退还未获配售的网下申购定金,网下申购投资者根据配售结果补缴余款(到账截止时间为T+3日下午17:00时),网上配售股票发售 | 上午9:30-10:30停牌,其后正常交易 |
T+4(1月17日) | 网上未获配售的资金解冻,募集资金划入发行人指定账户 | 正常交易 |
上述日期为证券市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7、除权安排
本次发行不作除权安排,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金融街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
8、上市时间
本次增发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办理增发股份上市的有关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9、承销方式
本次增发采取余额包销方式,由保荐人(主承销商)牵头组成的承销团包销未获认购的股票。
二、本次发行配售方法
本次增发采取向原股东全额优先配售和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在本次发行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合并统计原股东、其他网上和网下的有效申购情况,根据整体申购情况以及发行人的筹资需求,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数量。符合本次发行办法规定的有效申购部分(包括网上及网下申购)将按照如下原则获得配售:
1、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本次总发行量,所有申购均按其有效申购量获得足额配售。投资者认购后的余额由承销团包销。
2、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总发行量(即出现了超额认购的情况)时,所有有效申购按照如下顺序依次获得配售:
(1)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的有效申购首先获得足额配售,可优先认购股数为其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金融街股数乘以0.278,计算结果只取整数部分精确到1股。
(2)扣除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并获得足额配售的股票后,其他有效申购将按以下方法进行配售:
申购类型 | 条件 | 配售比例 |
网下A类申购 | 有效申购股数为500万股或以上3亿股以下(含3亿股),且获配股份的锁定期自新股上市之日起1个月 | A |
网下B类申购 | 有效申购股数为50万股或以上,3亿股以下(含3亿股),获配股票在上市后不设锁定期 | B |
网上申购(申购代码:070402) | 申购数量下限为1股 | C |
本次发行除原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外,剩余部分将依照以下原则进行发行:网下A类申购的配售比例不低于网下B类申购的配售比例、网下B类申购的配售比例与网上通过“070402”申购代码进行申购的配售比例趋于一致,即A≥B,B≈C。
向不具有优先认购权的有效申购的发售过程中,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不足1股的零股累积后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三、申购数量的规定
1、在网下公开发行部分的申购过程中,机构投资者可选择成为A类机构投资者或B类机构投资者。
A类机构投资者最低申购数量为500万股(含500万股),超过5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万股的整数倍,其获配股份的锁定期自增发股份上市之日起一个月。
B类机构投资者最低申购数量为50万股(含50万股),超过5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万股的整数倍,其获配股份无锁定期。
每个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申购数量(不含优先认购权部分)上限为3亿股。
2、机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机构投资者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即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的配售结果确定后,机构投资者持股如达到发行人股本总额5%以上(含5%),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须通过网下申购行使优先认购权,申购数量最低为1股,最高不得超过其股权登记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数量乘以优先认购比例0.278(计算结果只取整数部分,精确到1股)。如申购股数超过其可优先认购股数,则超出部分无效。
4、公司原股东中无限售条件股股东与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使用同一申购代码进行申购,并行使优先认购权,股票申购简称“金融增发”,申购代码“070402”。
四、网下申购程序
(一)一般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本次增发股票的机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深交所的A股账户。尚未开户登记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2008年1月11日(T日)前(含该日)办妥开户手续。
2、申购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通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申购表进行申购,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传真号码为:021-68876330。
机构投资者须于2008年1月11日(T日)15:00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
①《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见附件表1)
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③深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⑤支付申购定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连同划款凭证复印件一旦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
3、缴纳申购定金
(1)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缴纳申购款的20%作为申购定金。
申购款=申购股数×本次发行价格
申购定金=申购款×20%
申购定金请划至如下收款银行账户:
收款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044036-8001-07461128026001
汇入行全称: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同城票据交换号:044036
人行支付系统号:104290003033
中行系统联行行号:40303
收款银行联系人:张伟峰,陈全,李蕙
收款银行联系电话:021-63298126,63296917,63298587
机构投资者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机构投资者的全称。
(2)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2008年1月11日(T日)15:00时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划出申购定金,并于当日15:00时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复印件。机构投资者须确保申购定金于2008年1月11日(T日)17:00时前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纳申购定金或缴纳的申购定金不足均为无效申购。敬请机构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
4、申购款的补缴或多余定金的退还
(1)2008年1月16日(T+3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最终确定的发行数量、网上及网下申购情况、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数量、网上网下配售比例、获得配售的网下机构投资者名单及其获配售数量、应退还的多余申购定金等。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送达获配售股票数量及缴款(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的通知,获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补缴申购款。
(2)机构投资者缴纳的申购定金将被直接抵作申购款。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则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在2008年1月16日(T+3)17:00以前(指资金到账时间),将其应补缴的申购款划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同上述缴付申购定金账户),同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能在2008年1月16日(T+3)17:00之前补足申购款,其配售资格将被取消,其所缴纳的定金将不予退还,归保荐人(主承销商)所有,其所放弃部分的股票将由承销团包销。
若定金大于申购款,多余定金将统一在2008年1月16日(T+3)退款。
(3)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由保荐人(主承销商) 交存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账户,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4)机构投资者用于申购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5)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将于2008年1月14日(T+1日)对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定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6)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二)有限售条件股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
1、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须通过网下申购行使优先认购权,申购数量最低为1股,最高不得超过其股权登记日2008年1月10日(T-1日)登记在册的金融街股数乘以0.278(计算结果只取整数部分,精确到1股)。如申购股数超过其可优先认购股数,则超出部分无效。
2、认购程序
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通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申购表进行申购,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传真号码为:021-68876330。
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须于2008年1月11日(T日)15:00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
①《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有限售条件股股东优先配售申购表》(见附件表2)
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③深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⑤支付申购款的划款凭证复印件
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填写的申购表连同划款凭证一旦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
有限售条件股股东必须保证其认购款于2008年1月11日(T日)17:00时前全额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纳认购款或认购款不足的,为无效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机构投资者注意资金划转过程中的在途时间。
认购款请划至如下收款银行账户:
收款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044036-8001-07461128026001
汇入行全称: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同城票据交换号:044036
人行支付系统号:104290003033
中行系统联行行号:40303
收款银行联系人:张伟峰,陈全,李蕙
收款银行联系电话:021-63298126,63296917,63298587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六、网上路演
为使投资者更详细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有关情况,2008年1月10日(T-1日)14:00 -16:00发行人拟就本次发行在全景网(www.p5w.net)上进行网上路演,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七、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1、发行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11层
电话:010-66573088
传真:010-66573956
联系人:于蓉
2、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中心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6楼
电话:021-38676888
传真:021-68876330
联系人:吴国梅、顾缨、丁颖华
发行人: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月9日
附表1: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
(网下A类或B类投资者申购)
重要提示 本表一经机构投资者完整填写,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及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即构成申购者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 | ||||||
单位全称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股票账户名称(深圳) | ||||||
股票账户号码(深圳) | 托管席位号 | |||||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基金成立批文号 | ||||||
经办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传真 | |||||
退款银行信息(收款人全称应与投资者单位全称相同) | 汇入行全称 | |||||
账号 | ||||||
收款人全称 | ||||||
汇入行地点 | ||||||
申购投资者类别(A类或者B类) | ||||||
申购股数 | 大写 | 万股 | ||||
小写 | 万股 |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由希望其申购成为网下A类或B类的机构投资者填写。
附表2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
有限售条件股东优先配售申购表
重要提示 本表一经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完整填写,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及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即构成申购者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 | |||||
单位全称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股票账户名称(深圳) | |||||
股票账户号码(深圳)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托管席位号 | ||||
经办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传真 | ||||
退款银行信息(收款人全称应与投资者单位全称相同) | 汇入行全称 | ||||
账号 | |||||
收款人全称 | |||||
汇入行地点 | |||||
申购股数 | 大写 | 股 | |||
小写 | 股 |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由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公司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填写。
填表说明及注意事项:
1、申购表可从报纸上剪下,也可从www.gtja.com 网站下载。为便于清晰起见,建议机构投资者另行打印此表。
2、每一机构投资者可申报多张申购表,但须在申购表上注明申购次数,一经申报不得撤回。
3、收款人全称应与机构投资者单位全称相同,退款开户行、账号及户名应与申购资金汇款账户一致。
4、申购股数限制:
①一般机构投资者:每张A类申购表的申购股数不得低于500万股,每张B类申购表的申购股数不得低于50万股,最低累进申购数量为1万股。每个机构投资者最大申购数量不得超过3亿股。
②在本次申购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确定其申购数量,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按其申购款的20%缴纳申购定金,申购定金缴纳不足视为无效申购。机构投资者须于2008年1月11日(T日)15:00时前划出申购定金,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确保申购定金于当日(T日)17:00时前到达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6、机构投资者填写此表时不得涂改,未按照要求填写、填写不清、填写不完整、资料不实或未按时提交的申购报价表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因机构投资者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机构投资者自行负责。
7、凡参加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08年1月11日(T日)15:00时前连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证券账户卡(深圳)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以及支付申购定金或认购款的划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为保证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公司名称”、“页码、总页数”和“经办人、电话”。
8、发行中心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6楼
电话:021-38676888
传真:021-68876330
联系人:吴国梅、顾缨、丁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