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发行人/承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平安理财宝家庭投资型保险(以下简称“本产品”)的销售已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12月25日平安(审批)〔2007〕2号文批准。
二、本产品为偏股配置型理财保险产品。
三、本产品发行人和承保人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资管理人为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代销机构为中国建设银行和深圳平安银行。
四、本产品的销售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五、本产品销售规模限额为人民币100亿元(不包含投保认购期间利息)。
六、本产品自2008年1月16日起至2008年1月31日止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和深圳平安银行公开发售。投保人可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上海、广东、河南、河北、江苏、福建、山东、四川、辽宁、青岛、深圳、苏州、大连、厦门十五个省市的网点及深圳平安银行各网点投保认购。
七、投保人需在中国建设银行或深圳平安银行开立产品交易账户。
八、本产品合同生效后,本公司将向投保人寄送确认单。
九、本产品的首次最低投保认购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超过5000元的为1000元的整数倍)。投保人在集中销售期内可多次投保认购本产品,投保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十、销售机构对投保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仅代表该销售机构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本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十一、本产品的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在本公司网站(www.pa18.com)发布。
十二、本产品投资于证券市场,产品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保人在投保认购本产品前,应全面了解本产品的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投保认购(或投保申购)的意愿、时机、数量等行为做出独立决策。本公司提醒投保人“买者自负”原则,在投保人做出投保决策后,产品份额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保人自行负责。
本产品的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为产品资产的0-70%,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产品资产的25-95%,现金以及一年期以内的国债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产品资产的5%。本产品可以通过国债正回购融资,但融资比例不高于产品净资产的20%。
一、本次集中销售基本情况
(一)产品名称
平安理财宝家庭投资型保险
(二)本产品为偏股配置型理财保险产品。
(三)本产品的销售期为2年,存续期为5年,销售期或存续期届满时,本公司将制定持续销售或持续承保方案,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本产品自动续期。
(四)本产品成立之日产品份额单位净值为1.00元人民币。
(五)集中销售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六)销售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在以下十五个省市的网点:北京、上海、广东、河南、河北、江苏、福建、山东、四川、辽宁、青岛、深圳、苏州、大连、厦门。
深圳平安银行各网点。
(七)集中销售时间安排和产品合同生效
1.本产品的集中销售期自2008年1月16日起至2008年1月31日止。
2.集中销售期后,本公司办理验资手续后公告本产品合同生效。本产品合同生效前,本公司应将集中销售期间销售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销售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投保认购方式与费用率
1.本产品采取金额投保认购的方式。
2.本产品采取外扣法计算投保认购费用及投保认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投保认购费用=投保认购金额/(1+投保认购费用率)×投保认购费用率
净投保认购金额=投保认购金额-投保认购费用
投保认购利息=投保认购金额×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天数/360)
投保认购份额=(净投保认购金额+投保认购利息)/产品份额面值
净投保认购金额和投保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产品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产品资产所有。
(九)投保认购限制
1.本产品首次最低投保认购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含投保认购费),超过5000元的为1000元的整数倍。
2.投保认购期内单个投保人的累计投保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二、投保人在代销银行网点办理开户与投保认购程序
(一)受理开户和投保认购时间
产品发售日的9:00-17:00,周六、周日正常受理
(二)开户及投保认购程序
1.开立产品交易账户
投保人申请开立产品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开户申请书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交易账户卡
2.提出投保认购申请
投保人在开立产品交易账户后,可提出投保认购申请。提出投保认购申请时,应填妥业务申请书,并预先存入足够的投保认购资金。
3.投保人可在T+2日在销售网点打印产品交易账户开立确认书和投保认购业务确认书。此次确认是对投保认购申请的确认,投保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产品集中销售期结束后确认。
三、集中销售期的资金利息
投保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资金利息将折算为投保人的产品份额。
四、集中销售费用
本次集中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与产品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五、产品资产的验资
集中销售期后,本公司自集中销售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
六、保险责任的生效和理赔
(一)投保人在本产品集中销售期内投保认购本产品的,保险期间自产品成立之日24时起开始。投保人在本产品存续销售期内投保申购本产品的,保险期间自投保申购确认日24时起开始。
(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本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保险财产损失,在按事故发生日的上一个工作日的产品份额净值计算的投保人账户份额价值的200%的限额内扣除相应免赔后进行赔偿(其中房屋和装修与电器、服装、家具和床上用品以各自的分项限额为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