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发行人/注册登记机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以下文本为产品说明书概要,更详尽的内容请您查阅本产品的《产品合同》和《产品说明书》全本。本产品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销售,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产品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产品价值和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和保证。您在本产品说明书概要上签字将自动视同您已经充分理解并自愿遵守《产品合同》、《产品说明书》及保险条款的约定。
风险提示:购买该产品需承担一定投资风险,您的资金有可能遭受损失。
免责条款:产品发行人和投资管理人以往的经营业绩,不代表本产品未来的价值和投资业绩;产品发行人和投资管理人除尽诚信的管理义务外,不负责投资的盈亏,亦不保证本产品的最低收益。代销机构仅代理接收投保人申请,对本产品的投资业绩和风险保障不承担任何担保或责任。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后,相关业务的最终确认方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不承担确保交易申请成功之责任。
一、产品份额的发售
(一)产品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产品类型:偏股配置型理财产品。
2、产品运作方式:开放式。
3、存续期间:五年。期满后,报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产品自动续期。
(二)发售方式
本产品通过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发售。
(三)集中销售期
自产品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产品集中销售公告》。
(四)存续销售期
二年。期满后,报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产品存续销售期自动续期。
(五)销售规模
本产品销售规模限额为人民币100亿元(不包含投保认购期间利息)。
(六)投保认购费用
本产品集中销售期内投保认购费用率为1.0%。
(七)产品投保认购份额的计算
产品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投保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产品集中销售期内,投保人可多次投保认购,首次缴纳的最低投保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追加投保认购金额须为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
二、产品合同生效
(一)产品集中销售期合同的生效
本产品自产品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产品发行人依据法律法规及产品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产品集中销售,并在10个工作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产品发行人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成立公告,宣布产品成立,自产品成立之日起合同生效。
产品合同生效时,投保认购款项在集中销售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产品份额归投保人所有。
(二)产品存续销售期合同的生效
在产品的存续销售期,投保人于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投保申购申请,正常情况下,本产品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经确认投保申购申请有效后,在T+1日24时产品合同自动生效。
三、投保申购与退保赎回
(一)投保申购与退保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保申购和退保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产品发行人公告暂停投保申购、退保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二)投保申购与退保赎回的数额限制
1、首次缴纳的最低投保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追加投保申购金额须为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
2、投保人账户的产品份额余额应不少于500份,若投保人账户产品份额余额小于500份时,必须申请全部退保。
(三)投保申购和退保赎回手续费
本产品存续销售期内投保申购费用率为1.5%,退保赎回费用率为0.5%。自投保人首次投保一年后投保人申请退保赎回的,免收退保赎回费用。
四、产品投资和估值
本产品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为产品资产的0-70%,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产品资产的25-95%,现金以及一年期以内的国债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产品资产的5%。本产品可以通过国债正回购融资,但融资比例不高于产品净资产的20%。
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涨跌幅×35%+沪深300指数涨跌幅×6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5%。
本产品资产的估值原则和方法请参阅《保险产品合同》。
五、产品费用与税收
本产品的保险费按前一日产品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投资管理费与托管费按前一日产品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
证券交易费用、产品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本产品的其他费用,由产品托管人根据投资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和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费用,由产品托管人从产品资产中支付。
本产品运作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六、保险保障
(一)保险财产范围
1.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1)房屋、房屋装修;
(2)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家具。
2.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动植物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2)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3)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4)其他不属于第(一)款所列范围的财产。
(二)保险责任
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直接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3.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三)责任免除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地震、海啸;
2.战争、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敌对行为、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没收、征用;
3.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
4.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5.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
6.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7.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8.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9.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10.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四)保险期间和保险年度
投保人在本产品集中销售期内投保认购本产品的,保险期间自产品成立之日24时起开始。投保人在本产品存续销售期内投保申购本产品的,保险期间自投保申购确认日24时起开始。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五年,至本产品公告终止时止。保险期满后,由本公司拟定保险续保方案,报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后执行。
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保险年度。
(五)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本合同项下投保人账户份额价值的200%,其中保险房屋和房屋装修的分项保险金额为保险金额的80%,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的分项保险金额为保险金额的20%。
(六)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发票或其他必要的单证。
2.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其分项保险金额。
3.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财产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若受损保险财产按比例赔偿时,该项费用也按相同比例进行赔偿。
4.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处理;如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赔款中扣除其折价金额。
5.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或牵涉到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
6.保险财产在某一保险年度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在该年度内相应减少。下一保险年度保险金额自动恢复。
7.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本公司仅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8.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超过两年。
七、信息披露与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产品投保申购与退保赎回的交易情况、产品账户余额、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如下电话:95512。
2、互联网站
投资者可通过产品发行人网站查询本产品的单位份额净值等相关信息。网址:http://www.pa18.com。
3、信息披露
本合同生效后,产品份额持有人可以于每个开放日在产品发行人网站查询其持有的产品份额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