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发文要求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2008年01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李和裕
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也成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一项重要内容。昨天,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要求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农民工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意见》指出,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一要因地制宜,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二要循序渐进,逐步解决;三要政策扶持,用工单位负责。
用工单位被确定为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意见》提出,用工单位可以采取无偿提供、廉价租赁等方式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具体方式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用工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补助,并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同时,市、县人民政府对集中建设的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项目,也要在选址、供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
而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和住房,擅自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要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