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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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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和“教育”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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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划转争夺战:法律和投资者是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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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和“教育”并重
    2008年01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诸葛立早
      ⊙诸葛立早

      

      题目很像是讲大道理的派头。其实不然。完整的意思是:“进一步落实对投资者财产性收入的保护”和“以风险教育为主的投资者教育”并重。

      这个意思不是我的发明。它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会长黄湘平在“2008年《物权法》与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高层论坛”上阐释的观点。他是这么说的,证监会将设立专门的投资者教育部门,做好投资者权益保护和投资者教育工作。怎么做?内容很多,有两条不可偏废。一条是,要完善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落实对投资者财产性收入的保护。另一条是,把投资者教育引向深入,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我以为,其间透露的信息,值得我们细细品味。

      或曰:“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已经写在十七大报告中了,新意何在?依我之见,写在党的代表大会文件上的内容,实属重要;把它落实在国人的“腰包”里,更需作出艰巨的努力。何况,在“财产性收入”这个问题上,持异议者亦有所闻。日前,就看到有一篇文章说,这项政策会严重影响劳动创造的积极性,从而使社会发展停滞。其理由是:现在中国贫富差距加大的根本原因是近年来财产性收入增加过快,而劳动性收入增长过慢。如果继续加大财产性收入,是火上浇油。我认为这是以偏概全。

      何以见得?其一,不能把财产性收入与劳动性收入的关系看成是增减关系,即在国民收入一定时,财产性收入增加的数量,就是劳动性收入减少的数量。这种看法是计划经济时期的陈旧观念。在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上普遍的观点认为,劳动所得是正当收入,按资(财产)分配是剥削。现在,老百姓手中的动产和不动产通过在资本市场和其它要素市场的流动,既可以产生新的增量,又可以使老百姓的财产实现保值增值,财产性收入已经成为老百姓一个重要的收入形式。提出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保护群众私产,也是鼓励百姓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富有积极意义。

      按劳分配一直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分配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群众的劳动收入在增长,财富也在劳动中不断增长。如何让财富成为资本、成为收入的重要来源,已经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当然,时下能够拥有财产性收入的人还比较少,拥有财产性收入的人的比例还比较低,增加财产性收入的途径还比较窄,正是如此,需要我们在资本市场完善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落实对投资者财产性收入的保护,落实“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全新要求。以偏概全是不足取的。

      其二,不能把老百姓特别是股市投资者的财产性收入与“暴利”挂起钩来。这几年,股市红火,于是乎,不少人便把股市投资与“印钞机”划上等号。这种说法是一种误导。因为,这种收入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一种“体制性收益”,就是说,股权分置改革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为股市投资者的“发财”提供了基础性条件。实际上,随着市场的平稳发展和“体制性收益”的趋淡,“财产性收入”的上升曲线将日趋平缓。在发达国家,现在已经很难见到动辄百分之几百的年收益率了。最近美国晨星2007年度基金经理奖揭晓,富达反向基金榜上有名。但在以往十年,这家基金的基金持有人获得的实际收益虽然高于该基金发布的总回报率,也不过只有11.5%。这个实例,或许就是我们以后的缩影。一方面,人们不要把财产性收入与“暴利”划等号;另一方面,投资者也不要奢望通过投资活动“一个筋斗就可以抱个金娃娃”。高收益与高风险同在,历来如此。风险意识的警钟,要常敲常鸣。

      从这个意义上说,投资者教育,是“进一步落实对投资者财产性收入的保护”和“以风险教育为主的投资者教育”二者的并重。这是高明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