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1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
《和解协议书》(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稿)的议案。
《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应到董事七名,实到董事六名,其中独立董事四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与会董事以书面表决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世贸大厦支行(以下简称“招行” )与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汽公司” )、增城市龙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盟公司” )、广州市键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键马公司” )、广州宝龙集团好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时公司” )、本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书》(以下简称“和解协议书” )议案:
(以6 票赞成, 0 票反对, 0票弃权 通过)
依据编号为71040907号《借款合同》,轻汽公司向招行借款人民币4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9月27日至2005年9月27日。轻汽公司以本公司开具的4张商业承兑汇票(分别为:票号03072428,金额11,292,100元;票号:03072426,金额10,265,500元;票号03072431,金额人民币11,805,400元,票号03072432,金额人民币12,831,900元)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作质押。招行于2007年2月6日分别以轻汽公司、本公司、龙盟公司、键马公司、好时公司为被告,分三个案件【案号分别为:(2007)穗中法民二初字第69号、第70号、第71号】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票据责任,轻汽公司、龙盟公司、键马公司、好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处于审理过程中,未形在最终判决。
在此期间,为保护本公司利益,经招行、轻汽公司、龙盟公司、键马公司、好时公司、本公司等六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1、2008年1月10日前,借款人轻汽公司向招行偿还71040907号《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500万元。
2、在轻汽公司归还招行500万元贷款后,招行、轻汽公司、本公司、龙盟公司、键马公司、好时公司等六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调解,调解的内容如下:
(1)轻汽公司、龙盟公司、键马公司、好时公司在2008年 6 月30日前向招行偿还本金1000万元
(2)轻汽公司、龙盟公司、键马公司、好时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向招行偿还本金1000万元
(3)轻汽公司、本公司、龙盟公司、键马公司、好时公司在2009年 6月30日前向招行偿还余下本金2000万元及所欠全部利息。
3、在《和解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轻汽公司、本公司、龙盟公司、键马公司、好时公司还款期限内,且轻汽公司、龙盟公司、键马公司、好时公司严格按《和解协议书》第二条的约定按时足额还款的情况下,招行不再追究本公司的责任。若轻汽公司、龙盟公司、键马公司、好时公司未完全按《和解协议书》第二条任何一款的约定按时足额进行还款,则由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杨龙江、黄乙珍继续本公司对71040907号《借款合同》项下轻汽公司所欠招行的贷款本息余下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上述公司未有完成《和解协议书》中约定的借款,则由本公司负责对未偿还的借款部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招行诉轻汽公司、本公司、龙盟公司、键马公司、好时公司票据案的诉讼费由轻汽公司、龙盟公司、键马公司、好时公司承担。
5、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债务人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杨龙江、黄乙珍继续按判决(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对轻型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世贸大厦支行该笔4500万的贷款仍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达成该项债务《和解协议书》对本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能使公司在《和解协议书》规定的条件下,使本公司由原第一被告的责任得到有效地解除。
2、轻汽公司已按规定向招行偿还500万元本金,有能力按《和解协议书》规定,在2009年6月30日还清对招行全部欠款,在轻型公司未能有效履行还款的情况下,由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及杨龙江和黄乙珍等为该项贷款负责清偿责任,届时公司将不承担担保责任。
3、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杨龙江、黄乙珍继续按判决(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世贸大厦支行承担责任。
本议案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会决定于2008年2月2日在公司召开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将审议以下议案:
审议《和解协议书》议案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600988 公司简称:*ST宝龙 编号:临2008-006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公司定于2008年2月2日在公司驻地四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会议时间:2008年2月2日上午9:30
2、会议地点: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宝龙路1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参加人员: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代表
4、列席会议人员: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会议议题:
审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世贸大厦支行(以下简称“招行” )与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本公司、增城市龙盟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键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好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书》议案:
6、出席会议人员:
(1) 2008 年1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
(2)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7、会议登记事项
(1) 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凭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股东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登记;个人股东凭股票账户卡及本人身份证登记授权。代理人应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股票账户卡登记;外地股东可以通过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登记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传真为准。
(2) 登记时间:2008 年1月 31 日上午 9:00-11:30. 下午 2:00-5:00。
(3) 登记地点:本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广州市增城新塘宝龙路1号 邮编:511340
联系电话:020-82601663 020-82600888-8866
传 真:020-82601663
E-mail zhibangwang@163.con
Yuxiang8820@163.com
联 系 人:于翔
8、其他事项:会期半天,食宿及交通自理。
因故不能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可书面授权代理人代为参加。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份: 委托人股东帐户:
被托人签名: 被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