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出让北京新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评估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曾于2007年12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07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转让北京新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新资”)100%股权的关联交易议案,详细内容请参见刊登于2007年12月6日的2007-L55号公告,公告中披露上述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需要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2008年1月16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08)第20094号《审计报告》;中华财务会计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中华财务”)出具了中华评报字(2007)236号《北京新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资产评估报告书》。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中华财务会计咨询有限公司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07年11月30日,北京新资总资产约36,722万元,净资产约34,704万元,2007年1-11月实现净利润约-96万元。
中华财务对北京新资股权价值进行估算时,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为收益现值法。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做了必要的市场调查与征询,履行了公认的其他必要评估程序。在实施了上述资产评估程序和方法后,在持续经营和相关评估假设的前提下,得到北京新资的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评估基准日为2007年11月30日。在评估报告所列明的各项假设前提条件下,依据收益法的评估方法和程序所得出的北京新资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于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约50,260万元。
根据评估结果,本公司和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Reco UES Pte Ltd转让北京新资100%的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约53,737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就最终交易价格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方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并且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拟购买的资产进行了评估,采用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合理。转让股权以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符合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体现了公允性。
特此公告。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1月17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08-L02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2008年
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2008年1月11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08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于2008年1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7人,实出席董事7人,监事成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会议达成如下决议: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于2008年2月3日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特此公告。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1月17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08-L03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08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将于2008年2月3日上午召开本公司2008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08年2月3日上午9:30。
(3)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11层。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2、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一:出让北京新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关联交易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07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有关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刊登于2007年12月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的2007-L55号公告《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北京新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3、股权登记日:2008年1月28日
4、会议出席人员
(1)2008年1月2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5、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08年2月1日9:00-16:00。
(2)登记方式
A、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办理登记。
B、法人股股东持深圳证券代码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C、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D、股东也可用传真方式登记。
(3)登记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11层。
6、其它
(1)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张丽英。
联系电话:010-68361088
传真:010-88365280
邮编:100044
(2)会议费用
与会代表在参会期间的交通、通讯、食宿费用自理。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1月17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权限行使股东权利:
1.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赞成票;
2.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反对票;
3.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4.对可能纳入议程的临时提案有/无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对关于( )的提案投赞成票;对关于( )的提案投反对票;对关于( )的提案投弃权票;
5.对1-4项未作具体指示的事项,代理人可(不可)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签字或法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人深圳证券帐户卡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个人股东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被委托人姓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08-L04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41,606,143股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8年1月21日
一、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股改实施日期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阳光股份”、“本公司”或“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2005年12月22日召开的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13日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1、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除北流市新星有限公司(简称“新星公司”)之外的公司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均已承诺其持有的阳光股份非流通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3、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燕赵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北国投”)、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首创置业”)承诺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上述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4、除法定最低承诺外,燕赵公司、首创置业还都做出了如下特别承诺: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5年内,燕赵公司、首创置业所持有的公司原非流通股份如上市交易或转让(简称“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0元/股(如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或股票分红方案、配股等,减持价格限制标准做相应除权调整)。燕赵公司(或首创置业)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燕赵公司(或首创置业)将卖出资金划入公司帐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垫付对价及偿还情况
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曾经有一名非流通股股东新星公司联系不到,为了顺利推进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公司另外一名股东首创置业按照本公司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先行代为垫付了新星公司的执行对价安排。
2007年4月12日,新星公司将其持有阳光股份的796,824股股份转让给了北流市永丰经济贸易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永丰经贸公司”),并于2007年5月30日办理完毕证券过户手续。永丰经贸公司股东证券帐户为:0800034864,其受让所持股份处于限售状态。
2007年10月11日,永丰经贸公司偿还了首创置业代为垫付的股份230,766股,偿还后永丰经贸公司所持限售股份为566,058股。
2007年10月15日,本公司实施了10送3股的分红派息方案,永丰经贸公司持有本公司的限售股份增至735,875股。首创置业同意永丰经贸公司所持本公司的股份申请解除限售。
四、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情况
1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41,606,143股
2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8年1月21日
3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数 | 本次上市数量 | 剩余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数 |
1 | 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2,821,165 | 18,982,618 | 3,838,547 |
2 |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 11,195,283 | 11,195,283 | 0 |
3 | 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 10,692,367 | 10,692,367 | 0 |
4 | 北流市永丰经济贸易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735,875 | 735,875 | 0 |
合计 | 45,444,690 | 41,606,143 | 3,838,547 |
五、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股份类型 | 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前 | 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后 | ||
股份数量(股) | 股份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股份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201,444,690 | 37.61 | 159,838,547 | 29.84 |
1、国家持股 | 0 | 0 | 0 | 0 |
2、国有法人持股 | 11,195,283 | 2.09 | 0 | 0 |
3、其他内资持股 | 34,249,407 | 6.39 | 3,838,547 | 0.72 |
4、境外法人持股 | 156,000,000 | 29.12 | 156,000,000 | 29.12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334,207,674 | 62.39 | 375,813,817 | 70.16 |
1、人民币普通股 | 334,207,674 | 62.39 | 375,813,817 | 70.16 |
三、股份总数 | 535,652,364 | 100 | 535,652,364 | 100 |
六、保荐机构核查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核查,认为阳光股份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中所涉及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基本满足解除限售的条件,具体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阳光股份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的各项承诺,均不存在对阳光股份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阳光股份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永丰经贸公司已经全部偿还了股权分置改革中首创置业代为的垫付股份,首创置业也已书面同意永丰经贸公司所持阳光股份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的比例(或数量)均等于相应股东所持全部限售期满股份的比例(或数量);本次申请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影响燕赵公司、首创置业履行在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特别承诺,即自阳光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5年内,其所持有的阳光股份原非流通股份如上市交易或转让,减持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0元/股。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阳光股份本次申请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七、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