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鹏
上海社会科学院部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经济学博士
在加拿大考察期间,感触最深的就是加拿大人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处理。在他们看来,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都应当是公益心的体现,公益心越强的人,他的权利就应该越大。因此,加拿大人经常被加拿大的外国人看作是“好事者”。
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情。在一个标示允许钓鱼的鱼塘内,某个钓鱼者(加拿大的外籍人)或许是因为钓的太少,也或许是心情急切,以至于下塘捞鱼。附近的一个钓鱼者(加拿大本地人)看到后,善意地提醒他注意自己的行为。不想,等钓鱼结束,那位捞鱼者径直将其所钓之鱼连同所捞之鱼一起拿了准备带回家,远处的那位提醒者见状便拿起自己钓的鱼迅速地追了过来,明确地告诉他:“如果您嫌自己钓的鱼少,可以把我钓的鱼拿走,但无论如何,请您把捞的鱼放回鱼塘。”可以想象,如果一个社会缺乏这样的“好事者”,那么,捞鱼就必然成为普遍现象。最终,要么鱼塘变为水塘,要么鱼塘边就会竖起一块“严禁钓鱼”的牌子。正是多了这些可爱的“好事者”,大家才能相安无事,每一个人的生活质量也才能更高。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件小事还反映出了加拿大对个人品质的认知态度。即,他们推定,每一个人都会严格遵守行为规范,但如果你的行为被证明是违背了社会规范,那么,你将会遭到他人的指责。与此不同,我们一直是以“盖棺定论”作为对一个人品质认定的基本模式,这种模式的实质是在最初不论个人品质好坏,或者干脆认定你可能是不好的,接下来,你需要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证明你是好的。两种认定方式产生的结果自然大不同。比如,对一个人从好到坏的认定模式是一种社会福利做减法的过程,而对一个人从坏到好的认定模式则社会福利做加法的过程。如果这种社会福利是以物质化的形式表现,那么,后者就会产生过度追求名利的趋势,反而会助长一种不良的社会风气。
在加拿大考察期间,还经常听到的一种说法:无论你做什么事,只要没有对他人造成坏的影响,那就是可行的;反之,就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比如,加拿大政府对“瘾君子”的规定:在看得见天空的地方抽大麻是合法的,但出售大麻却是违法的。这个在本质上具有矛盾和冲突的规则,却典型地体现了加拿大政府尊重个人自由选择以及保护他人权力这两个有时相互对立问题的解决方式。在这里,对个人行为自由选择的尊重是个人权力的体现,而不能影响到他人的生活则是个人义务的集中体现。正是立足在这样的治理理念之上,加拿大各地并没有泛滥无度的抽大麻行为,整个社会秩序井然。即使是在外籍人士聚集和居住的地区,一切也都是非常协调和有序。
一个显见的问题是,在确保最大程度满足个人自由的前提下,当政府与个人在某些问题上产生矛盾时,又该如何处理呢?据了解,发生此种情况时,各类非政府机构就会出面与政府谈判。据当地人介绍,加拿大的非政府机构谈判能力非常强大,政府部门不得不让其三分。比如,如果政府计划兴建一个大型场馆,但这个计划若得不到协会和社会团体的支持,政府就无法通过行政力量强制开工。当然,协会和社会团体支持计划的标准并不完全是利益补偿,更多的还有这些大型场馆开工与建成之后是否影响自然环境的质量、居民生存质量以及可能产生的社会成本(如征税加重)等。由此观之,加拿大政府的权力非常有限,反过来,全民通过协会和社会团体参政、议政的能力则非常强大。此类事件隐喻地道出了政府权力运用相关的三个问题,即权为何制?权为何属?权为何用?对此,加拿大学者的回答是,权应为独立第三方(社会团体、协会)所制,权应为人民所属,权应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自由发展所用。
这些优良的理念当然不会是天然就扎根于此的,它也经历了一段漫长的历程,其间也有失败的教训。例如,蒙特利尔是加拿大举办过世博会和奥运会的城市,但当你今天去看世博会旧址时,你会发现:除了美国馆当年遗留下的巨型圆球建筑以外,其它的均已消逝在历史的尘埃之中了。当地专家介绍说,当年举办世博会时,除了一些客观上的政治原因以外,政府在主观上也犯下了一些不可饶恕的错误:一是重大决策完全是由行政长官确定,基本没有民众参与;二是因为贪污腐败,场馆建筑的整体规划和建设成本提高了四倍。直到今天,一些激进人士还将当年的政府称为“极其愚钝和弱智的政府”。
当然,不同的国家因其历史、文化、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会表现出不同形式的国家治理特色,但在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上,所有国家都应该是一致的,即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然而,要切实地建构起这种对等的实践却并非易事,这离不开全社会的参与,也离不开“好事者”的“好事”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