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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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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5版:维权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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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5版:维权在线
    证券“打非”利剑出鞘 投资者保护迎来新局面
    打非、宣传两手都要硬
    刑事和民事界限仍需明确
    证券“打非”民事赔偿十大共识
    警惕证券非法活动新动向
    刑事民事衔接有待细化
    原始股维权之路光明再现
    证券“打非”要做好管辖衔接
    尽早编写“打非”民事赔偿诉讼指南
    被告罪与非罪带来的困惑
    历史遗留问题如何解决
    案件审理有难度前景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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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遗留问题如何解决
    2008年01月2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春彦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春彦

      

      首先,对于证券的定义,我们也在考虑,这个概念只能由国务院来定,因此,实际上国务院可能还要有一些动作。必须由它来确定这个证券到底是什么东西。

      第二个问题,比如说现在具体交易当中,一对一的交易是否合法?我现在买一个股票,所谓的股票我是一对一的买来的,这个合法吗?

      从宏观上讲,可能还有一些问题。1992年以前国家体改委,包括各省的体改委一共批了6000家这样的公司,只有一部分转到了上证所和深交所去交易。这些没有上市的股票以后怎么办,这个也是一个历史问题,如何解决。实际上,所谓的原始股它们拿的都是陕西体改委的批文,就是当时证监会还没有介入这个市场,是由体改委批的。

      另外一个宏观的问题,就是除了国家现在允许的那些合法交易场所,比如说证券交易所,还有哪些交易场所是合法的?如果没有合法的交易渠道,肯定就会出现非法交易,这个是毫无疑问的。如果要杜绝或者是降低这种情况的出现,必须从国家的宏观层面上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