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名,代表股份22972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0.21%。 本次会议没有流通股股东参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后的公司名称已经黑龙江省工商局进行了名称予核准。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会议召开时间为:2008年1月23日
2.股权登记日:2008年1月17日
3.会议召开地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长青路27号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伟东先生
6、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7、本次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参加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名,代表股份22972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0.21%。 本次会议没有流通股股东参加
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股权收购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股权收购方已将相关水务资产过户给了黑龙股份,今后黑龙股份的主营业务将发生重大变化。上述相关事项已履行过信息披露义务。现就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1、原第二章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
HEILONGJIANG BLACK DRAGON Co., Ltd.
修改为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HEILONGJIANG INTERCHINA WATER Co., Ltd.
同意票22972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原第二章第十三条 “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新闻纸的生产和销售。经营本企业及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及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修改为:第十三条 “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投资、建设、经营城市市政供排水项目及工程、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相关供排水技术和设备的开发、生产与销售, 并提供相关的供排水技术咨询服务(不含国家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同意票22972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原第三章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20000万股,成立时向独家发起人黑龙集团公司发行1500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黑龙集团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以其所属齐齐哈尔造纸有限公司机制纸厂及成品库、冰雪器材厂、齐齐哈尔冰刀工业有限公司的65%股权和黑龙集团有关生产、销售管理处室的经营性净资产作为发起人出资,出资时间为1998年4月30日。”
修改为:第十九条 “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20000万股,成立时向独家发起人黑龙集团公司发行1500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黑龙集团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以其所属齐齐哈尔造纸有限公司机制纸厂及成品库、冰雪器材厂、齐齐哈尔冰刀工业有限公司的65%股权和黑龙集团有关生产、销售管理处室的经营性净资产作为发起人出资,出资时间为1998年4月30日。2007年12月25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国资产权[2007]1579号文《关于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黑龙集团将其所持公司22,972.5万股国有股份转让给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
同意票22972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原第三章第二十条 “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2,722.5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22,972.5万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9,750万股。”
修改为: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2,722.5万股,其中国中水务持有22,972.5万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9,750万股。”
同意票22972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原第三章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修改为:第二十九条 “ 国中水务因国有股权受让而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其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股权过户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同意票22972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表决结果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五、律师见证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颐和律师事务所王盛军、殷念律师见证了本次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颐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修改后的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