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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15 家大型超市首批调价
根据上海实际情况,日前,上海市发改委发布公告,将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列入第一批提价申报企业名单,联华、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大型超市列入第一批调价备案企业名单。公告内容可通过上海市发改委网站(网址www.shdrc.gov.cn)进行查询。此外,上海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列入需要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价申报的企业名单。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提价申报企业须在提高食用植物油价格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调价备案企业对粮食、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牛奶、鸡蛋等商品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6%以上、3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10%以上的,须在调价后24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调价情况。对未按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程序的企业,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经营者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目前,上海重要商品和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应正常,货源丰富,市场稳定。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目的在于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不是冻结价格,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上海市政府将根据国家的部署,在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依法及时予以解除。
北京:
上调4%以上须书面说明
据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启动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在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况下,采取的临时干预措施。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调价。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政府会及时解除干预措施。
通知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有关企业须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向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如认为调价理由不充分或调价幅度不合理,应当在接到调价申请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告知申报企业,逾期不告的,视为同意企业申请。
按照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有关企业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日内累计调高价格达到6%以上、30日内累计调高价格达10%以上的,需在价格调整24小时内向政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调价情况。价格主管部门如有异议,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
据介绍,在北京市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义务。对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备案程序、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备案、申报后提前提价、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和提供虚假资料、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以及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经营者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山西:
经营者违规将依法处罚
据了解,此次山西省物价局实施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针对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乳品、鸡蛋、液化石油气(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和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据介绍,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山西省大中型超市、连锁商店和大型批发企业,如要提高成品粮等7种商品价格,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1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3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应在调价后24小时内到当地物价局进行书面备案。
山西省物价局强调,如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备案程序;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备案;申报后提前提价;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标准等决定;不按规定说明理由或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物价部门将依照价格法进行处罚。
吉林:
确定90家调价备案企业
日前,吉林省发改委发布了2008第二号公告,向社会公布了第二批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需要向价格主管部门调价备案的企业,至此,吉林省共确定了90家调价备案企业。
在第二批公布的企业名单中,共有4家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调价备案企业,另有47家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批发、零售企业,几乎涵盖了吉林省所有的县域。这些企业主要都是经营成品粮(大米、面粉)、豆油、猪肉、牛羊肉、牛奶、奶粉、鸡蛋、豆制品和饲料的企业。在此之前,吉林省已公布了11家需要向省发改委调价备案的企业,28家需要向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调价备案的企业。
据了解,在列入调价备案的企业中,部分大型超市将实行日报表价制,对必须备案的商品,由价格主管部门每隔两天向社会公布价格,群众可以通过报表,及时监督商家的调价行为。
(综合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