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子公司沧井化工破产清算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8年1月28日接到控股子公司沧州沧井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井化工”)转来的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沧民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因沧井化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河北沧州化工实业(集团)公司中捷盐场对沧井化工提出的破产申请。
沧井化工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为2,281.67万美元,其中,本公司出资1,711.25万美元,持有75%的股权,三井物产株式会社出资570.42万美元,持有25%的股权。沧井化工登记住所为沧州市南环中路18号,法定代表人周振德,经营范围为聚氯乙烯树脂(PVC)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沧井化工拥有23万吨PVC生产线的主要设备,公司将根据沧井化工破产进程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月28日
股票代码:600722 股票简称:*ST沧化 公告编号:临2008-010
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情况
公司股票已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触及涨幅限制,同时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偏离值累积达15%以上,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情况
经向公司潜在控股股东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核实,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批准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了公司的重整程序。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竞得了公司原控股股东----河北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12765.48万股股份。现在有关上述股份的过户手续仍在办理之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七条的规定,公司将修改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203,593万元计入当期损益,经与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初步进行沟通,公司2007年12月24日经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符合该等规定,公司预计本年度将实现盈利。
按照《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方案》,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发生变更,40万吨/年PVC生产装置的后期建设具体时间尚未确定,23万吨/年PVC生产装置在一季度预计不能够恢复生产。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到目前为止并在可预见的两周之内,公司潜在控股股东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