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涉诉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为德铁集团担保涉诉情况。
本公司于2005年5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为关联方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05-21),披露本公司为关联方德昌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德铁集团”)向中国银行凉山分行贷款1000万元提供担保事宜。
本公司于2007年6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担保处置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07-27),披露了该笔担保的诉讼事项:
中国银行凉山分行将借款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称“信达公司”)。信达公司就德铁集团和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川凉中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1、德铁集团偿还信达公司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贷款形成的债权本金人民币9,838,733.34元及利息。2、如德铁集团不能如期偿还信达公司债权本息,则由本公司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二、为德铁集团担保涉诉情况的最新进展。
2008年1月28日,本公司收到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2007】川凉中执字第49-1号《执行案件通知书》:信达公司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德铁集团未能按照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你公司应按照该判决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第232条之规定,限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7日内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
收到《执行案件通知书》后,公司高度重视,介于主债务人德铁集团目前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公司目前正积极与相关各方协调,争取圆满解决本笔借款纠纷。但是,由于《执行案件通知书》的强制性,存在因到期后债务无法解决,法院对本公司资产依法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