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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报首个“特殊目的主体”现身ST道博
    2008年01月3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会计研究员 朱德峰
      ⊙本报会计研究员 朱德峰

      

      ST道博日前披露的年报显示,该公司200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上升176.27%,而房地产业务的比重升至84.84%。这主要是由于其将“凤凰花园二、三期房地产项目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所致,而该项目部正是新会计准则所规定的“特殊目的主体”。

      美国安然公司当年就是未将两个“特殊目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根据事发后安然进行的追溯重述,“特殊目的主体”对其利润的累计影响约为5亿美元。2007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根据新会计准则相应提出:“公司存在其控制下的特殊目的主体时,应介绍公司对其控制权方式和控制权内容,并说明公司从中可以获取的利益和对其所承担的风险。另外,公司还应介绍特殊目的主体对其提供融资、商品或劳务以支持自身主要经营活动的相关情况”。

      2006年度,ST道博与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武汉洪山新星商贸有限公司”)签署《资产置换协议》及相关协议,新星公司以其拥有的凤凰花园二、三期项目开发收益权与ST道博的部分资产和负债进行置换。ST道博在2006年报中将“凤凰花园二、三期项目收益权”作为“其他长期投资”列示;当年度该项目的收益额相应作为“投资收益”;而所收到的分回收益则视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007年度,ST道博与武汉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关于成立凤凰花园二三期项目销售部的协议,其作为非法人实体,独立运作、独立核算。ST道博对凤凰花园二、三期项目销售收入(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后)享有93%的收益,并通过主导项目管理、销售管理、财务管理行使控制权。因此“凤凰花园二、三期房地产项目部”符合新会计准则所规定的“特殊目的主体”,故ST道博从2007年开始将该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因此,在ST道博2007年报中,凤凰花园二、三期项目的销售收入13417.14万元被列入ST道博的“主营业务收入”,相应的现金流量则被划分为“经营活动流量”。而ST道博负债中的预收账款期末余额较年初大幅增加,也正是由于凤凰花园项目部预收房款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