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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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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年01月3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600160    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编号:临2008-5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08年1月15日发出,大会于2008年1月30日上午8:00时在衢州衢化宾馆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叶志翔主持。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5人,代表股份316951506股,占公司总股本55680万股的56.92%。

      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巨化集团公司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1689万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沈田丰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结果

      到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对本次会议议案审议后,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以公司合成氨厂相关资产进行对外合作的议案》

      同意本公司以公司合成氨厂相关资产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巨化集团公司、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自然人(拟设新公司经营团队)股东组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煤化工产业合作的方案,并授权总经理代表公司与合作方签署有关合作协议。

      6150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律师见证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沈田丰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作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