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须获央行或其分支机构许可
2008年02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但有为 苗燕
⊙本报记者 但有为 苗燕
记者昨天从中国人民银行了解到,包括黄金首饰在内的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通关时,海关凭央行总行或其授权的央行分支机构签发的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
根据央行和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的公告,列入管理范围的黄金及其制品主要有氰化金、氰化金钾、其他金化合物、非货币用金粉、非货币用未锻造金、非货币用半制成金、货币用未锻造金、金的废碎料、镶嵌钻石的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镶嵌濒危物种制品的金首饰及零件、其他黄金制首饰及零件等。以上货物进出口通关前,需要获得央行总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根据《公告》要求,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黄金及其制品,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黄金及其制品,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间进出的黄金及其制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黄金及其制品,免予办理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