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二○○七年八月三日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甲方”)与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乙方”)签订的《余吾煤业股权转让协议》(具体转让协议见2007-21号公告)以及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转让山西潞安集团余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函》、《关于溢价转让山西潞安集团余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复函》及股份公司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具体决议内容详见2008-002号公告),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余吾煤业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为山西潞安集团余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余吾煤业”)100%股权。
二、转让价款的确定
双方约定,以经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核准的股权评估结果158,565.72万元为参考,经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款为190,278万元。
三、转让价款的支付
1、在2007年8月3日双方签定的《余吾煤业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收购余吾煤业股权的价款分二次支付。
2、在《余吾煤业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5日内,乙方已将IPO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余吾煤业16.5亿元的60%,即99,000万元预付给甲方。
3、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转让价款的余额即91,278万元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4、两次共支付190,278万元,即购买余吾煤业股权的价款全部支付完毕。
四、股权交割日为乙方将全部剩余转让价款支付给甲方的10日内。在此期间内,集团公司将该股权过户给股份公司,并将与股权过户有关的一切帐册、财务报告、记录、单据、凭证、合同、产权证书及其他法律文件移交给股份公司。
五、余吾煤业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至股权交割日期间产生的收益归属股份公司所有。
六、签署及生效
1、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为《余吾煤业股权转让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余吾煤业股权转让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拾份,双方各持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699 股票简称:潞安环能 编号:2008-003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余吾煤业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