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益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益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月31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全体董事出席了会议。董事长杨传华先生主持了会议。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作出决议如下:
审议并通过“关于柳林商场租赁事项处置的议案”。
2005年6月28日本公司与上海荣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本公司将上海市淮海中路1号柳林大厦101、201 54-夹、301、401、501、601的建筑面积共14,809.14平方米商业用房租赁给上海荣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隆公司”),租赁期限10年,自2005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0日,租金为3,000万元人民币/年,第五年起每二年递增5%。该事项已于2005年6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2006年内,本公司确认租金收入1,356万元。自2006年6月1日起荣隆公司拖欠租金,因此,本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荣隆公司。2006年12月11日该案件法院业已受理。2006年12月19日本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荣隆公司进行财产诉讼保全。2006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179-1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支持本公司的请求。2007年2月5日荣隆公司就本案提出反诉。双方纠纷期间,本公司未收到荣隆公司欠租。
为尽快解决本案,收回物业,本公司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法院的主持下,同意调解。2007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06)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有:1、本公司与荣隆公司于2007年11月20日解除《租赁合同》,荣隆公司限期搬离租赁房屋。2、荣隆公司将全部10家转租户转租合同等租赁资料原件,并同时将出租房屋按现状归还本公司;截止至2007年11月30日,荣隆公司尚未收取的上述转租户拖欠的租金债权转归本公司,由本公司向其主张权利,转租户已付荣隆公司租金归荣隆公司所有。3、租赁期间,荣隆公司在上述出租房屋内的装饰、不可拆卸及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补偿荣隆公司装修费共计人民币1050万元。4、荣隆公司已交付本公司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750万元,双方确认抵作荣隆公司尚欠租金,租金部分双方结清。5、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51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51,020元由本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958元由荣隆公司负担。
2008年1月16日,本公司与荣隆公司进行了租赁房屋及原转租户资料的移交工作。目前,本公司对柳林商场的租赁情况进行了梳理,原10家转租户租赁面积9209.14平方米,尚有5600平方米场地空置。对于原转租户,本公司正与之进行协商及合同变更,做好善后事宜;对于空置场地,本公司积极招商,经研究,决定引进上海赛博数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租。经双方友好协商,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本租赁事项详见编号为临2008-02号公司公告)。
上述事项授权公司与租赁方签署《租赁合同》及实施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上海益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月31日
证券代码:600824 股票简称:益民商业 编号:临2008-02
上海益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租赁事项公告
上海益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柳林商场租赁事项处置的议案”,现就柳林商场部分场地租赁经营事项公告如下:
一、概述
本公司所属物业柳林大厦1-6层(上海市淮海中路1号)(以下简称“柳林商场”),于2005年6月28日出租给上海荣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该事项已于2005年6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自2006年6月1日起荣隆公司拖欠租金,遂双方发生纠纷。为尽快解决本案,收回物业,本公司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法院的主持下,同意调解。2007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06)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上述事项详见编号为临2008-01号公司五届七次董事会议决议公告)。2008年1月16日,本公司与荣隆公司进行了租赁房屋及原转租户资料的移交工作,在妥善处理好原转租户事宜的同时,本公司对收回的柳林商场部分空置场地进行了招商。2008年1月31日,本公司与上海赛博数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柳林商场部分场地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本合同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租赁事项经公司五届七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
二、租赁双方的有关情况
1、出租方: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成立于1993年12月,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809号甲,注册资本:50830.7809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杨传华。主要经营范围:国内贸易,自有房屋租赁,实业投资,房产销售,摄影,电脑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2、承租方:上海赛博数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成立于1999年12月,住所:上海市卢湾区淮海中路282号香港广场北楼,注册资本:美元1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瑞麟。主要经营范围:向本市场内通讯、数码及电脑产品经营者提供经营管理服务。
三、《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1、租赁标的:
甲方将座落于上海市淮海中路1号柳林大厦1层部分、2层部分和3层全部,计建筑面积约为4800平方米;1层夹层计537.23平方米;2层部分计262.77平方米,共计建筑面积5600平方米。
2、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在乙方未出现根本性违约行为情况下,续租三年: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
3、租金及付款方式:
合同年租金为人民币2000万元。
付款(时间)方式:租金按1个月为一期支付。首期租金在本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支付。以后每期租金,以先付后租为原则,支付日为当期起租日的前5个工作日。
租金调整:双方商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第三年起逐年环比递增5%。
4、房屋的交付、免租期及装修:
甲方应于2008年2月1日前将承租场地交付乙方。
甲方提供乙方三个月免租期,即自2008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作为乙方入驻前期装修的免租期。
乙方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3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
5、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在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的同时向甲方缴纳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履约保证金。
6、甲乙双方约定违约金为人民币500万元整。
四、本次租赁的目的和影响
本公司在解决前期租赁纠纷后,积极招商,在较短时间内引进了客户入驻,避免了柳林商场部分经营场地的空置,增加了公司经济效益。
特此公告。
上海益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