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08年1月31日现场召开公司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有关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也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1月31日上午10:00。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北京国际会议中心305BC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召开方式。
4、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贺江川先生主持。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的总体情况为: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1,847,797,8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4.88%。
其中:
(1)内资股(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160,231,400股,占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2%。
(2)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出席情况
H股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687,566,498股,占公司H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5%。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说明:依据《公司章程》第76条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就需要投票表决的每一事项明确表示赞成或者反对;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公司在计算该事项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公司在本次会议各项提案的表决中,对于投弃权票或者放弃投票的,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确认、追认及批准执行本公司与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联合竞买中国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新河三角洲地块而签订的联合竞买协议书、成交确认书、付款与交地协议及相关的所有交易的特别决议案。
投票情况:671,813,587股放弃投票;同意1,175,626,91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35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美丽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根据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徐涛被委任为本次会议的监票员。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