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性信息披露豁免申请能否先经职代会审议
2008年02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陆向东
⊙陆向东
上证所年报工作备忘录对“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一节专门强调了披露前瞻性信息的要求,但其中又提到,若公司因特殊原因无法严格按照年报准则要求编制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应当向上证所申请豁免披露相关内容。
面对这样一条规定不能不让人心生疑虑:由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决定,哪家企业都确实可能存在一些需要暂缓披露的商业秘密,但同样不容忽视的是,历年的事实已经一再证明,这其中也不乏假借保护商业秘密的借口申请豁免披露相关内容,实际中却另有所图者。然而,若仅仅依靠证券交易所来对上市公司提出的豁免理由实施真伪辨别,显然是力不从心的。
因此,既为了有效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也为了防止别有用心者借机浑水摸鱼,更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还应该就相关内容做出这样的补充规定:凡是提出豁免披露相关内容申请的公司,在上报证交所前必须先将相关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征得半数以上代表签名同意,从而依靠公司内部力量达到去伪存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