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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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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处走向“细小”监管进步巨大
    2008年02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张书怀
      ⊙张书怀

      

      近日,证监会查处了周建明利用虚假申报操纵证券市场一案。资料显示,周建明在2006年6月26日上午10:41—11:02的21分钟内,连续挂出买单61笔,申报买入“大同煤业”4009万股,买入价从第一笔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笔的10.59元,并分别在10:42-11:04将这61笔全部撤单,每单驻留时间平均1—2分钟,最短驻留时间为31秒。周建明的目的显然是人为地制造相关股票交易极度活跃、价格迅速上扬的假象,以影响其他投资者对相应股票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吸引、诱导其跟进买入,推高股价,随后再以相对较高的价格卖出所持有的股票,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周建明正是在提高股价过程中以10.36元卖出了自己的股票。加上以相同手法操纵其他股票,周建明共获违法所得176万余元。证监会没收周建明违法所得176万余元,并罚款176万余元。

      在稍早的2007年9月份,证监会还查处了“中国纺机”短线操纵案。“中国纺机”股票自2006年4月底至6月初价格大幅上涨,最高涨幅达105%,走势异常。监管部门随即展开调查,发现王紫军涉嫌利用其控制的数十个证券账户操纵“中国纺机”股票价格。该案责任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

      证监会查处的这两起案件有两个共同特点。一是都是单人在那里违规作案,所用资金都不很大:二是操纵时间短,像周建明操纵“大同煤业”只有20多分钟。这和过去查处的中科创业、亿安科技股票操纵案很不相同。中科创业和亿安科技股票操纵案表现为“坐庄”的形式:“庄家”或通过资本运作入主一个上市公司,成为这个公司的大股东甚至是第一大股东,然后对公司进行包装,炒高二级市场股价,从中获利:或在二级市场上收集筹码,达到拥有30%、40%甚至50%以上的程度,然后对股价进行操纵推高,从中获利。他们的共同特点是操纵时间长,所用资金量大,是集团化作案。

      证券市场股票操纵发生的这些变化,说明了《证券法》实施后,原来那种野蛮的、肆无忌惮的、“坐庄”操纵股票形式已遭到了沉重打击。但市场上的股票操纵仍然存在,表现形式更加多种多样,“短线化”、“细小化”是其主要特征。对于这些显得“细小化”的股票操纵案的查处,说明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巨大进步,已深入到每个账户、每个交易时段,它使有操纵股票欲望的人的违规成本进一步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