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开发贷款
利率可适当下浮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日前出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与原规定相比,《办法》中规定的贷款人范围更广,除国有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外,还增加了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办法》还放宽了贷款申请条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低于一般商业性房地产项目不得低于35%的规定。此外,《办法》明确了利率优惠政策。规定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可以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超过10%。
⊙本报记者 苗燕
为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央行和银监会日前联合下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必须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办法》强调,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形式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办法》共十八条,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的定位、借贷主体资格,规范了贷款期限、利率管理,严格贷款资金管理要求,并从多个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金融支持力度。
首先,扩大贷款人范围。除国有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外,《办法》将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纳入了贷款人范围内。其次,放宽了贷款申请条件。《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低于一般商业性房地产项目不得低于35%的规定。第三,明确利率优惠政策。《暂行规定》要求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执行;《办法》中明确提出了“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可以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超过10%”的规定。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应以项目销售收入及借款人其他经营收入作为还款来源。
此外,《办法》放宽了贷款期限,明确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三年,但考虑到个别城市可能成片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开发时间较长的情况,做了特殊规定,贷款期限可放宽至五年。
《办法》特别强调,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项目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要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
统计显示,截至2007年12月,商业银行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余额已达508.92亿元。央行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在利率、期限、项目资本金方面做出特殊规定,以引导有关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支持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进一步发挥金融机构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方面的作用。根据安排,《办法》将于2008年2月18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