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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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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年02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08-L09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在会议召开期间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2月3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11层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军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53,934,66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07%。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转让北京新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关联交易议案。具体内容请参见刊登于2007年12月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的2007-L55号公告《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北京新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及刊登于2008年1月18日的2008-L01号公告《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让北京新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评估结果的公告》。

      ①、表决情况:

      同意53,934,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与本项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放弃了在股东大会上对本项议案的投票权。

      ②、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琥、许舒萱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绪生

      4、结论性意见: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2月4日